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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九龄童与肇事司机同责 法院减轻小孩责任

时间:2007-01-31 15:07来源:荆楚网 作者:楚天都市报 点击: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实习生 熊英杰 通讯员 小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男童军军(化名)被交管部门认定与肇事司机杨某同负对等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在车祸中应减轻责任比例,遂推翻交管部门认定,判令男童负20%责任,杨某负80%责任。

昨日,江汉区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及杨某赔偿军军2.8万余元。据了解,未成年人在车祸认责中被判减轻责任,这在武汉法院中尚属首个判例。

去年7月25日,杨某开着出租车顺汉口民意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酒家门前,恰遇9岁的军军与一帮小朋友在人行道上追逐嬉闹,军军突然横过马路,杨某车速较快,车头将军军撞倒。军军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事后,交管部门认为:杨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军军横过马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两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同等责任。

去年9月,军军将杨某及所在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军军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减轻责任比例。杨某车速较快,未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责任。

点评(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10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至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残疾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过错责任时,应当减轻他们承担责任的比例,甚至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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