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承办的以公司名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各种契约、协议、招投标文件、备忘录、纪要和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合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一) 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 
  (二) 规范公司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 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四) 办理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明确审查部门、责任人。 
  (五) 管理合同专用章; 
  (六) 监督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并按时归档; 
  (七)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八)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合同签订前,公司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对合同标的及相应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负责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公司办公室(法律秘书)、相关专业部门、分管领导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涉及资金收、付的合同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发现重大遗漏和不妥时,应在合同审批单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各有关部门(人员)原则上应在收到合同后24小时内完成审查,重要合同最迟不超过72小时完成审查。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合同由公司统一制定、发布。分公司经理依据公司商务政策和授权委托书与驾驶员签订。 
 
  第九条  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合同进行校核、复印和装订,将最终定稿的合同待签署版本送公司办公室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须交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存档。 
 
  第十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责任人对未按授权范围及要求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已签订合同的承办单位(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并提示有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及其他违约事项或纠纷时,承办单位(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事项后,对是否暂停支付做出决定。承办人还应该就前述事项提请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出具意见和建议。 
  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五条  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需要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由承办单位(部门)与办公室会商后,按照合同的最终批准权限向批准合同的领导提出解决合同争议的建议。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由原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制作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说明文件,提交有关业务部门就财务、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意见,交原批准人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建立合同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审批单; 
  (二)合同原件;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清单及内容; 
  (四)谈判、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公司持有的上述合同档案材料只有一份原件时,原件应归档。 
 
  第十八条  承办人、办公室法律秘书等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申请查阅、复制、借用合同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对在签订合同中,因违纪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依照《大通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合同履行工作有成效的部门、个人,对在诉讼或非诉讼中为公司挽回和减轻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经理室负责解释。 
 
  附:《合同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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