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通出租车网”的管理及维护,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确保网站及时更新、安全运行,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通出租车网”网站由大通公司主办。网站在因特网上注册的域名为WWW.TAXI.NET.CN。本网站以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企业品牌、开展工作互动交流为宗旨。面向广大出租车驾驶员,是宣传公司形象、展示公司风采的重要窗口;是员工及时了解各类信息、动态,并成为员工沟通、交流、学习和内通外联的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行公司分管领导主管、政治工作部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协调配合的网站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着“宣传大通、服务社会、面向司机、促进交流”原则,加强与出租车同行单位的网站互动交流,建立技术链接。
第三章 网站栏目
第五条 “大通出租车网”网站以公司品牌创建工作为主要内容,包含公司简介、大通新闻、企业文化、营运服务、安全管理、学习培训、的士之声等适宜公开的文字和图片。
第六条 网站栏目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摸式、分工负责”的原则。网站栏目的设立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分管的栏目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关于大通》、《公司通知》、《宗旨理念》栏目。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司机课堂》、《管理培训》、《外语角》、《驾驶员招聘》以及《管理人员招聘》栏目。
(三)管理发展部负责《CI形象》、《招商合作》栏目。
(四)营运督导部负责《客户服务》、《营运话题》栏目。
(五)安全技术部负责《安全之窗》栏目。
(六)政治工作部负责《大通新闻》、《行业资讯》、《大通的士》、《群英谱》、《媒体报道》、《文体活动》、《员工风采》、《英雄榜》、《雷锋车》、《星级车》、《公益活动》、《乘客赞誉》《武汉风情》、《党务工作》及其他专题栏目。
(七)各分公司负责《班组建设》、《学习交流》栏目。
(八)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积极向相关部门或政治工作部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站各栏目(含子栏目)内容的更新,分别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所辖栏目的组稿、编辑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栏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网站信息发布由政治工作部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管理员应负责信息发布前的技术审核操作。
第九条 网站信息来源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公司员工均可向“大通出租车网”网站提供有关正面新闻、工作等稿件,信息内容以文字、图片等形式直接通过网站投稿系统提交。
(二)各单位(部门)提供的正面新闻、工作动态类宣传信息要及时形成电子文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直接通过网站投稿系统提交。
(三)公司各类文件需在网站发布的,由公司办公室在公司信息系统“文件管理”中设定“是否上网”,网站管理员按规定发布。
(四)政治工作部可在网站上转载媒体、其他合法网站发布的行业动态、相关信息。对于转载信息,必须详细注明作者和出处。
(五)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及商务政策的信息、稿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布。
(六)“网上互动”栏目中涉及需由相关领导、部门回复的,由网站管理员交由相关领导、部门处理,一般事项,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在相关领导、部门回复后,再发布互动来源及回复信息。
第十条 网站内容应每天更新一次,及时反映公司最新动态信息。网站管理员应经常对网站内容进行检查,防止发布错误信息,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信息:
(一) 反对宪法和党章的;
(二) 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
(三) 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祖国统一的;
(五)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 涉及单位和党组织秘密的;
(十一) 不宜公开的统计数据;
(十二) 未经证实或容易引起歧义、引发争议的;
(十三) 其他不宜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的其他保密规定,通过自查和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杜绝网站泄密事件的发生。由各栏目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政治工作部负责信息的监督检查。对于发布不当信息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员每周应对数据库备份一次,对整站信息建立镜像备份,防止网站被恶意破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室。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