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计价器的管理功能,将单车驾驶员的综合表现作为延长计价器刷卡周期的考核条件,以激励驾驶员自觉遵守安全、服务、技术、学习、运营等各项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发展部是计价器刷卡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刷卡终端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刷卡管理工作的各项培训,负责统一管理、制作、发放、回收各类计价器管理卡。
第三条 管理卡分为初次发行卡、管理设置卡、管理月卡三类,管理规则应按公司统一要求执行。
(一)初次发行卡交安全技术部,负责对新购置的计价器及备用主板预先设定,以设置公司标志,启用各项管理功能。
(二)管理设置卡交分公司,负责在初次发行卡设定后、初次使用前,按公司要求设置管理参数。调整管理参数时,先使用还原设置卡,再使用新的管理设置卡。
(三)管理月卡交分公司,负责在每月进行车辆检查时按月设置延期期限。
第四条 管理卡均实行有效月份管理,只能制作、发放期限为三个月的管理卡。管理卡实行使用人负责制,不得遗失,各使用单位(部门)将过期卡交还后,方可领取新期限的管理卡。
第五条 司机卡由分公司在刷卡终端制作,发放给驾驶员使用。
第六条 计价器实行司机卡期限、管理月卡期限、车载智能终端次数限制(一般为100次)三重管理,以先到期限(次数)为准停止计价器运行。
(一)驾驶员定期到分公司、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以延长计价器运行期限,按单车表现,给予不同运行期限。
(二)驾驶员每月28日前,到所属分公司,由管理人员刷一次管理月卡,延长运行期间至下月28日。
(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
第七条 驾驶员在分公司、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时,应先接受车辆检查。
第八条 司机卡每次刷卡或重新制卡时,刷卡终端根据信息系统数据自动设置延长运行期限,一般为7天。
第九条 车辆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且全部驾驶员上月完成按期缴费、学习培训、车辆保养等管理要求,完成乘客评议、扫码收款、网约接单等运营目标的,司机卡刷卡时,可运营期限按以下标准相应延长:
(一)已连续3个月无乘客投诉、无有责交通事故的,每次刷卡延长运行期限15-20天。
(二)已连续6个月无乘客投诉、无有责交通事故的,每次刷卡延长运行期限30-40天。
第十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分公司应明确整改意见,或进行有效整改后,方可办理人工刷卡或重新制卡:
(一)已连续2个月有跨月欠款记录,或当月23日后未完成当月缴款的。
(二)有乘客投诉、营运督查、乘车测评、营运违规、安全处罚未处理的。
(三)有驾驶员未完成上月学习培训的。
(四)上月未完成乘客评议、扫码收款、网约接单等运营目标的。
第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办理各类刷卡延期,或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暂停计价器运行:
(一)无有效期内经营合同,或欠缴经营合同费用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逾期未完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的。
(三)有副班协议到期未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
(四)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办理刷卡的。
(五)有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注销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服务监督卡》注销手续的。
(六)逾期7天未完成车辆统一保养的。
(七)有驾驶员妨碍或破坏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管理功能的。
第十二条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可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暂停计价器运行:
(一)至每月27日仍未缴清当月费用的。
(二)有驾驶员拒不配合乘客投诉、营运督查、乘车测评、营运违规、安全处罚处理的。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向驾驶员提供自助刷卡期限、公共刷卡许可状态、车载智能终端控制状态的查询。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负责对所属驾驶员进行培训,掌握查看车载智能终端次数限制的状态提示,查看计价器上的期限和次数限制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一般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计价器刷卡前检查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