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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定期检查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0: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出租车车身外部明亮美观、车厢内部整洁干净、服务标志清晰醒目、附属设施功能完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查职责
实行二级管理。营运督导部负责集中检查、上路督查,分公司负责日常检查。

第三条   检查类型
(一)分公司、刷卡点对车辆进行刷卡前的检查,分公司每月至少召回车辆检查一次。
(二)营运督导部每月按自编尾号分批次进行检查,所有车辆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营运督查队上路随机督查,包括站点、路面等。
(四)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四条  检查合格标准
(一)车身外部明亮美观
1、车身油漆无残、破、花。漆皮完整无损,无明显色差,无凸凹不平,无个性化装饰,无个性标语,无各类广告(公司统一张贴的除外)。
2、晴天无积灰,雨天后无泥。
3、车窗玻璃无破损、无遮蔽物和商业广告 (公司统一设置的标志除外)。后窗公司宗旨标贴清晰规范。保险、审验等规定标志张贴在统一位置,无过期标识及新车出厂条码。
4、车灯罩及外装饰件齐全完好。车灯干净明亮,无破损。
(二)车厢内部整洁干净
1、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倾度可调。
PVC座套保持整洁,定期清洁,无破损,无积灰。
2、车厢内整洁无杂物。无未交付的打印发票。
车门内侧储物盒保持整洁,除驾驶员位外,不放置任何物品。
仪表台整洁,无灰尘,不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副驾位储物盒盖完好。
使用规定脚踏垫。脚踏垫整洁,无破损,无积灰。
地垫无破损。
3、行李厢整洁无杂物。开启装置完好,照明有效。除灭火器外,其他物品一律用工具箱包存放,留出三分之二空间放置乘客行李物品。
4、车内部件洁净完好。
车厢内照明灯齐全明亮,无破损。车内开门拉手处无异物,不得封贴。车窗升降滑动完好。
内装饰件、遮阳板、后视镜、顶棚、安全带、后风档窗台齐全完好洁净。
5、车内按规定集中定期保洁。保持车内空气清新,无烟头,无烟味。
(三)营运标志清晰醒目
1、车门上公司名称、车辆自编号清晰醒目。雷锋车等标志清晰规范。
2、服务监督卡、服务承诺规范统一,公示醒目,无遮拦。租费标贴张贴在后挡风玻璃右下角,距下、距右均不超过10厘米。
3、前后车辆牌照齐全醒目。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四)各项配套设施规范
1、计价器、空车牌、顶灯等经营性设施齐全完好。无营运方向示意牌。
计价器安装规范。语音功能完好,无控制发票打印的装置。
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位置规范,功能完好。
顶灯功能完好,字迹清晰,无破损,无积灰,夜间照明有效。
2、空调器、收放机等服务性设施齐全完好。
3、警示标志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五条  检查步骤
(一)检查驾驶员是否注册登记人员。
(二)环绕车身检查。全方位检查车身及装饰件、车外灯、车辆牌照、车窗玻璃、车门字、标志标贴、租费标贴、顶灯及广告屏等项目。
(三)开行李厢检查。开启行李厢,检查开启装置、照明、行李厢空间及整洁、灭火器、警示标志牌等项目。
(四)车箱内部检查。环视车内检查亮置本人服务监督卡、服务承诺、仪表台、地垫、脚踏垫、残留发票、座椅座套、储物盒、车内照明灯、车内开门拉手、内装饰件、遮阳板、后视镜、顶棚、安全带、后风挡窗台等项目。
(五)操作使用检查。查看车载智能终端操作与状态正常;按下空车牌检查计价器语音及打印功能;开启空调器、收放机检查功能;开启顶灯检查夜间照明;升降车窗玻璃。

第六条  检查记录
(一)分公司召回检查、分公司或刷卡点刷卡前检查、营运督导部集中检查与上路督查时,检查人员必须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指定的电子方式记录检查结果。
(二)各级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的,检查人员应拍照记录,或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营运督导部负责记录不合格车辆及项目。

第七条   检查处理
(一)分公司召回检查和刷卡前检查时,对现场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对现场不能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
(二)营运督导部集中检查、上路督查时,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
(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检查时,依据行业及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公司对于所属车辆限期整改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复查至整改合格。

第八条  检查责任
(一)行业管理部门和营运督导部对车辆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分公司的考核指标。
(二)营运督导部和分公司有组织、督促驾驶员参加车辆检查的责任。
(三)车辆检查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记录检查结果,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营运督导部应定期对分公司、刷卡点的车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对检查人员按一般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1、属未注册的无证驾驶员,未按公司规定查处的;
2、未按标准和要求检查,或有不合格项目未记录及处理的;
3、不合格项整改后复查时,检查人员未严格把关的。
(五)检查人员发生第八条(四)项所列情形,被行业管理部门查处的,按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大通公司营运车辆检查实施细则》、《营运车辆刷卡前检查责任追究办法》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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