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9-03-20 16:0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公文处理,明确办理行政公文的权责及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文包括:公司文件、各单位(部门)文件、外来文件、请示报告文件。
公司文件按本规定第三至八条办理,各单位(部门)文件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外来文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请示报告文件按本规定第十一至十二条办理。
第三条 起草公司文件,由分管部门或总经理指定部门负责,拟文应采用打印件,格式规范,文字清晰。首页用发文稿纸,部门负责人署名拟稿,注明主送抄呈抄送单位名称。交办公室安排会签与审批,并按需要准确填写打印份数。
第四条 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内部管理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中的修改清稿由办公室负责,应同时保存原稿与修改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公司行政文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六条 样稿校对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校后拟稿人要在最终校对稿上签字认可。办公室按最终校对稿付印装订,装订份数需登记。所有打印文件均留原稿归档。
第七条 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上报下发,文件发出份数、对象均应登记。下发文件应在公司信息系统同步发布。
第八条 收文单位、部门、人员应妥善归档保管公司文件,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文件归档保管情况,对密级文件将定期收回,任何人不得复印外传密级文件。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文件由负责人签发,并保存签发记录,不得发布与公司规章规定相悖的文件。各职能部门文件在公司信息系统中发布,收文单位(部门)应及时查收。各单位文件应在公司信息系统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主管部门、外来单位的来文,属行政范畴的,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上传信息系统文件处理栏,经总经理批示后,由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并将文件及办理结果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向总经理室的请示、报告应上交办公室,需使用公司统一的文件格式,一般通过公司信息系统文件处理栏上传处理;特殊情况可呈交纸质版文件,附上《文件处理单》后统一办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会签处理,一般不超过二个工作日(急件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会签完毕,需调查了解的明确调查时限。请示的回复、批复由办公室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向各职能部门的请示、报告通过公司信息系统文件处理栏上传处理,由各职能部门回复、批复,参照第十一条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属党群、团组织范畴的来文,由政治工作部负责接收登记,经相关领导批示及阅办后存档。以公司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名义打印的文件,由公司党工团组织负责人签发。所有打印文件均留原稿归档。
第十四条 上级管理部门以党政联合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分别交相关领导批示阅办后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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