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公司章程》及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联营或项目合作)、项目投资。
第三条 投资形式:公司可采取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实行扁平化管理,对外投资实行二级管控体系,即母公司、子公司,禁止子公司对外进行再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由公司总经理室、董事会及股东会分级审批。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审批权限
(一) 公司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公司投资在 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所持参、控股企业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一)、(二)中投资是指单一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如需追加投资,应累加计算后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投资决策程序:项目初步考察、项目评估分析、项目立项、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初步考察由公司管理发展部进行,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并保证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利用项目谋取私利的,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评估分析由公司管理发展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项目进行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室。可行性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总论;
(二) 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三) 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四) 项目的功能设计,建设规划与建设条件;
(五)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六) 项目管理模式及运营机制;
(七)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八)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九) 财务与敏感性分析;
(十)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室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经充分论证后,由总经理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按本办法投资决策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由管理发展部编制项目具体投资实施方案,提交总经理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如需变更投资或项目调整,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投资规模和资金运作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管理发展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向总经理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将实施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向公司提供完整的法律文本和相关手续,交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30天内,公司管理发展部向各股东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简介、投资额、股权比例等信息内容)。股东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同时应遵守对公示内容中所涉及到的项目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投资项目处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处置:
(一) 按被投资项目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的;
(二)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及管理发展部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公司2014年10月28日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的《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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