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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0 15: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05年12月20日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大通品牌,壮大公司规模,规范公司管理,理顺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关系,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大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或联合打造大通品牌目标责任书),以分公司的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并承担其经济、民事责任后果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独立核算分公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应严格遵循以下统一原则:
  (一) 统一出租车经营权管理;
  (二) 统一企业形象和标识;
  (三) 统一管理服务规章和质量标准;
  (四) 统一商务政策;
  (五) 统一格式合同;
  (六) 统一车辆保险;
  (七) 统一车辆维修保养;
  (八) 统一营运车辆更新;
  (九) 统一工作考核及奖罚办法。

  第四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须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规章,严格履行公司对社会和政府的各项承诺。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权属归各原属分公司,由公司集中统一托管;由公司统一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使用费;独立核算分公司在每一规定缴费时间前15天,将应缴使用费集中交公司,由公司统一向管理部门交缴。经营权指标仅供出租车更新融资抵押用,如大通公司或分公司作其他抵押用途时须事先进行协商。

  第六条  统一企业形象和标识主要包含:车身颜色、顶灯、车门标识、车椅座套、标徽、广告导语、品牌宣传、对社会的承诺等。

  第七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须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商务政策;规范使用公司统一的格式合同、协议; 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投诉与失物查询工作体系,并按照《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和《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等规章进行运行,对于违规处罚的款项,独立核算分公司须于次月15日前上交至公司。

  第九条  坚持每周一次更换布质车椅座套,布质座套的清洗、更换、更新按《车椅座套更换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维护大通公司的品牌形象,公司督查队依照《营运督查管理办法》进行上路督查,对查出的违规,由公司督查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或《违规处罚通知单》,独立核算分公司要按要求督促进行整改;违规处罚的要严格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次月15日前上交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向独立核算分公司下达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目标,独立核算分公司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计划和指标按时完成;公司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计划或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情况将给予通报,有违反规定的要给予处罚;因独立核算分公司未完成计划或指标影响公司整体计划的完成,要承担处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和组织义务监督员对公司营运车辆的动态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将监督结果向各独立核算分公司反馈,对义务监督员反馈的结果,独立核算分公司要严格对照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营运督导部对处理结果要进行检查,未进行处理的,则对独立核算分公司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计价器刷卡前检查管理规定》、《(司机管理手册)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营运管理;独立核算分公司应严格按照职责与分工,加强刷卡前的营运检查;对检查出的营运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章进行处罚。因独立核算分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检查或未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司要予以查处。

第三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规章;公司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实行公司统一保险,并建立《安全基金》,基金的收入与基金的使用按大通公司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六分公司暂按大通纪字(2004)第1号会议纪要的标准向公司交纳,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条件成熟时向本办法归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设备)管理办法》、《营运车辆保养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司统一进行车辆技术管理,重点做好强制保养与维修工作,独立核算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保养计划,督促所属车辆按时、定点进行一、二级保养和维护,对不按时、不定点、不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理;事故车辆必须到公司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到公司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及事故车的修复,按公司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属公司政策性优惠的部分,由公司从安全基金中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奖罚规定》,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由独立核算分公司收取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金额,每季度向公司上交一次,年终的安全表彰由公司进行,费用从《安全基金》和交通事故处罚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公司《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赔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属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按《营运车辆自保险种理赔工作程序》及《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结算规程》等规定进行处理;事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赔付能力的,从《安全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属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诉讼,由公司委托授权独立核算分公司独立进行应诉;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由安全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指标,由公司统一进行分解和统计,并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对安全指标考核和安全管理不达标的,公司将进行处罚,因此原因造成公司受处罚的,独立核算分公司须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进行营运车辆更新;独立核算分公司按公司规定的车型选定后 ,将购车款划帐到公司,由公司统一对外购买,相应的购车优惠及利益由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共享(50%由分公司提留,50%由公司集中用于车辆设施更新和新增)。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服从公司的统一指导,并于每月五日前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须照章单独纳税。因违法违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由独立核算分公司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受到表彰、奖励、优惠政策的,由独立核算分公司受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大通公司在银行的商业信用,独立核算分公司必须在指定的银行或下属支行开设帐户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创品牌和公司管理的需要,独立核算分公司按每台车每月50元标准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
  (一) 公司办公用房的租金;
  (二) 公司办公经费、水电费;
  (三) 管理信息网络的使用维护费用;
  (四) 机关办公电话、传真、复印费用;
  (五) 文件、合同、协议印刷费用;
  (六) 各种会议的支出;
  (七) 品牌宣传推广费用,广告支出;
  (八) 营运督查队支出,义务监督员支出;
  (九) 布质座套的清洗、更换、更新费用;
  (十) 公司机关交通车费用;
  (十一)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费用;
  (十二) “大通的士”报,印制管理规章、群英谱费用;
  (十三) 优秀管理人员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除二十六条所列举的费用外,发生的其他应由各分公司分摊的费用,由公司统一决定支出,独立核算分公司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和资金筹措,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统一定为6--8‰/月(三年内6‰,四年7‰,五年8‰)。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要求参加行业协会,履行行业义务和责任;所交纳的协会会费,由公司统一支付,独立核算分公司按比例分摊。

  第三十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须坚持使用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各种经营数据应及时如实输入;管理信息网络的日常的维护费用由公司支出;设备的更新投入由独立核算分公司承担。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及员工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等事项,由承包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法人企业决定;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经理任命由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法人企业推荐,并书面函告公司,由大通公司办理任命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独立核算分公司按每100台车1--2名管理人员的比例,向公司推荐、输送管理人员;具体岗位人员由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协商确定。推荐、输送的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年终奖等由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初向公司支付,由公司考核发放。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的“三金”实行归口交纳和管理,按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建制分设社保基金交缴帐户,驾驶员的劳动合同由授权独立核算分公司负责签订,按《公司与承包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指导意见》的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驾驶员招聘、培训的规定,新入门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驾驶员的招聘及培训工作,按大通公司《关于做好出租车驾驶员招聘、培训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素质,将定期组织各种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及时间,由大通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驾驶员考核评分办法》,做好月度、年度和合同期的考核,实事求是进行汇总和综合评价。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优质服务及营运服务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者,将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按照德、能、勤、绩综合评定,年度考评不合格人员的,独立核算分公司要予以更换。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中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隶属大通公司党委和大通公司工会,按照组织原则和规定开展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涉及的费用开支由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再另行协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统一对外宣传报导,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得单独对外宣传,影响公司整体。

  第四十条  《大通的士》报是公司重要的宣传舆论窗口,是连接公司与驾驶员的桥梁,独立核算分公司要按期下发报纸,组织员工踊跃投稿,及时反映有关问题、信息,做好沟通和交流。

  第四十一条  “雷锋车”作为公司品牌中的精品,要坚持统一标志和形象,独立核算分公司要做好所属《雷锋车》的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雷锋车)达标、评选办法》、《(雷锋车)驾驶员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管理、摘牌。

  第四十二条  独立核算分公司必须无条件参予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服从活动的统一安排,用良好的形象和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第四十三条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弘扬企业文化,公司统一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独立核算分公司应积极踊跃参加,活动的费用由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必须参加行业组织的大型活动,活动的费用按车数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分公司经理组成;“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公司的商务政策、经营合同和协议等;“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表决方式等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独立核算分公司须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每台车1000元;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
  (一) 保证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政令畅通;
  (二) 保证对分公司的考核兑现及违规处罚的到位;
  (三) 对分公司和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工作正常运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项目标如期兑现,工作有序、政令畅通,公司对独立核算分公司责任人实行年度考核责任制;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一台车一月10元标准向公司上交年度考核奖罚基金,专款用于分公司经理的年度考核(此款于当年十月一日前交缴)。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统一安排车身及车内广告,独立核算分公司要服从公司的安排,广告的收入严格用于弥补公司创品牌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统一与银行、交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接口,原则上属于哪个分公司的事就由哪个分公司承担责任和费用;属共同所有的则按车数比例进行分摊。工商、税务可以按分公司进行接口,需要时公司出具书面资料或出面协商。

  第五十条  公司与分公司对外办事的权利划分原则是:
  (一) 属于分公司的事,由分公司自己去办;
  (二) 属于分公司的事,须用公司名义的,可授权委托办理;
  (三) 属于分公司的事,须由公司出面解决或办理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公司承担;造成影响的,由分公司负责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由分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统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由公司统一分解后,向独立核算分公司下达,独立核算分公司要制定相关工作措施,保证工作任务考核目标按期完成,对完成目标考核的独立核算分公司及责任人要考核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或执行不力的要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创建企业品牌是公司永恒的目标,品牌创建及品牌推广的工作,由公司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品牌推广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品牌宣传和品牌推广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独立核算分公司责任人实行年度(奖罚)考核责任制,年初下达计划指标,年终考核兑现;具体考核内容、奖罚办法及标准以公司文件下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处2000—5000元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统一原则其中之一款的;
  (二) 未按时向公司交缴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使用费的;
  (三)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的;
  (四)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保险费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处1000—2000元罚款:
  (一) 擅自对外进行宣传的;
  (二) 未在公司规定的银行开立帐户或不使用规定的帐户的;
  (三) 未及时应诉造成公司被法院强行划帐带来损失的
  (四) 不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社会公益活动的;
  (五) 不参加行业组织的大型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处500—1000元罚款:
  (一)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有责投诉处罚款的;
  (二)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营运督查处罚款的;
  (三)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季度交通事故处罚款的;
  (四) 未按时向公司上交年度考核奖罚基金的;
  (五) 未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的;
  (六) 未按规定与承包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 “三金” 交纳手续的;
  (七) 未执行新驾驶员招聘培训管理规定的;
  (八) 未按规定向公司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输入数据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处100—500元罚款:
  (一) 对下达的〈违章处罚通知单〉未作处罚的;
  (二) 未对未按公司规定按时更换车椅座套的违章行为处罚的;
  (三) 未对义务监督员反馈的违章行为按章进行处罚的;
  (四) 未对刷卡前检查出的营运违章行为依规进行处罚的;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各项罚款应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用以创建大通品牌,奖励先进员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的附件;自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后即开始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事项由公司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办法的修改权在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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