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车驾驶员收付款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5: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收付款的行为,完善财务收支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驾驶员的收付款由各分公司负责办理。
(一)分公司应严格依据出租车经营合同和副班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管理信息系统处罚信息、经审批的款项发放或支付单据,对驾驶员收付款项。
(二)所收付的款项,应明确对应驾驶员、类别、期限等。
(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收款项目。如确需临时收取其他款项的,只能按暂收款处理,报公司计划财务部确认后,方可转为正常收款。
第三条 分公司应要求所属驾驶员在公司指定银行办理结算账户,并与主班驾驶员签订委托划账协议,开通公司可划账收费的功能。
第四条 分公司应向驾驶员公示银行收款账户、收款二维码等信息,方便驾驶员通过非现金方式缴款。
第五条 分公司出纳应每天核对银行收款帐户的进账信息,确认收到驾驶员交缴的款项时,应在当天开具收款凭据;收到现金缴款时,应当场开具并提供收款凭据。
分公司出纳应当天将收款信息登记到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与收付款凭证一致。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收款信息应向驾驶员本人公开。
第六条 对驾驶员支付款项时,应以非现金方式向驾驶员结算账户转帐支付。驾驶员未办理结算账户的,可临时指定本人银行账户。
(一)由公司审核支付的款项,以银行转账记录作为驾驶员确认收款的凭据,免予驾驶员签名。
(二)由分公司审核支付的款项,转账前驾驶员本人应在支付凭证上签名。
(三)发放燃料补贴等政府款项的,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签收。
(四)驾驶员申请通过他人账户收款的,须办理书面委托,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委托收款人签名确认收款。
第七条 通过转账方式对驾驶员支付款项的,应在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大批量转账业务时,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八条 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方式向驾驶员支付款项的,只能支付给驾驶员本人,并事先经会计审批。
第九条 同一驾驶员,同时发生收付情形的,可在非现金结算时,按收付差额收款或付款。
第十条 出现违反本规定的以下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增加收款项目;
(二)收取驾驶员款项,未及时提供收款凭据,或未及时登记到管理信息系统;
(三)非技术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账支付;
(四)未经驾驶员书面委托,将款项支付给他人;
(五)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计划财务部。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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