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发票及收据管理,规范经济活动,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发票,是指向税务部门申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收款凭证。包括:出租车客运发票、定额发票、增值税发票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收据,是指由公司统一制作或购买,用于办理往来结算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活动、往来结算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统一制作或购买收据,负责发票和收据的作废、核销等工作,负责根据经营活动需要,申办电子发票或采用电子收据。
第五条 发票及收据的领用、保管、开具、发放实行部门(单位)责任制,根据发票及收据类型确定责任部门(单位)如下:
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该指定票据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所领用的发票与收据,发生岗位调整时,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或监督办理发票与收据的交接。
第六条 分公司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和收据时,计划财务部应负责做好登记。
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向驾驶员发放出租车客运发票,应做好申领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准确。
(一)驾驶员应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司机专区”进行实名申领,分公司审核发票数量、号段等信息无误后发放。
(二)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微信公众号申领时,分公司应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由驾驶员签名申领。
第八条 出租车客运发票应定额领取,定车使用,不得转借、挪用到其他车辆。按照“谁领取、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出租车客运发票如被转借、挪用,领取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车客运发票只能用于计价器自动打印,不得以其他方式打印。
第九条 责任部门(单位)依据经营活动和往来结算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开具发票和收据。
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和收据开具有误需作废时,不得任意销毁,必须将开错发票和收据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电子发票和收据还应按开票系统要求操作。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应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安排票据管理员于每月末盘点纸质发票和收据,确保账物相符。发生发票遗失或损毁时,票据管理员应向当月计划财务部报告。
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办理报告、登记、作废、核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发票和收据的保管、发放、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如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分公司领用发票时、驾驶员领用出租车客运发票时,未做好登记。
(二)不实或错误开具发票和收据,且未办理作废手续。
(三)票据管理员未按要求月末盘点票据,或发现票据遗失或损毁后,未当月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四)未按要求办理票据作废、核销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驾驶员违法违规使用、转借、挪用出租车客运发票的,由分公司负责查处。
第十四条 未纳入公司统一核算范围的出租车分公司,对于出租车客运发票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他事项可向计划财务部申请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计划财务部。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领用打印发票及耗材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