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银行帐户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结算管理,确保结算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决定开通银行账户的网银结算功能,进行网银结算业务的办理和网银客户端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计划财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网银结算功能进行设置、调整和限制。
第三条 网银结算功能实行三类角色管理,即管理员、录入员、审核员,负责分别管理和使用不同权限的网银U盾,通过网银客户端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1、管理员可进行账户信息查询、角色权限管理;
2、录入员可进行账户信息查询、提交结算指令;
3、审核员可进行账户信息查询、审核结算指令。
第四条 同一银行帐户下的每类角色,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网银U盾。
第五条 网银操作人员实行责任人制,每类角色必须分配具体责任人。角色责任人分配如下:
第六条 收到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齐全的支付单据后,录入员和审核员方可通过网银客户端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 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支付业务出现可疑指令时,应当立即确认业务是否已支付。在确认未支付之后,方可补制业务。
第八条 网银结算只能在公司指定计算机上操作,非网银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安装了网银客户端系统的计算机。
第九条 网银U盾应视同财务印章进行管理。网银操作结束后,网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退出网银客户端系统,将U盾拔出。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填制网银U盾领用、更换、移交登记表,作为会计档案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计划财务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