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5: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财会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会计电算化规范、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会人员在电算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和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按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保障本单位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会计电算化知识,使自己成为既懂计算机又熟悉财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要做到规范化、系统化,应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统一的账簿格式,统一的报表格式。对统一规定的代号不得随意修改,需要修改或调整的,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电算化专业人员进行修改。
第五条 为确实保证会计电算化资料的真实及准确性,应严格按照电算化审核制度,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簿、报表等会计审核资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电算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并指定经过培训后的专业人员担任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及审核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及审核员应按各自岗位职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按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编制记账凭证,按机内设置使用各级会计科目名称及代号,采用借、贷记账法,严格按记账凭证输入步骤进行编制。
第八条 加强日常审核、复核工作,审核员在审核机内凭证过程中,发现凭证录入错误,应及时通知操作员,在查明出错原因后,应由操作员在“修改凭证”功能中进行修改。如审核并记账后发现录入错误应按以下方法改正:
(一) 调账法:如发现凭证录入科目串户,应重新填制一张凭证调整原错误科目,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调整××凭证串户”。
(二) 补充登记法:如发现凭证录入金额错误,可以将差额重新补制一张凭证加以补充更正,同时在原始凭证及补充更正摘要内注明“××凭证更正误录金额”,“更正××凭证误录金额”。
(三) 冲账法:如发现凭证录入有错误,也可先录入一张与错误凭证相等的红字凭证(用计算机录入红字时,借贷方金额前面全部加“—”号,然后再录一张正确凭证。
第九条 财会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各种资料的备份工作,月度数据备份一式两份,并制成光盘,分开保管。
第十条 定期打印上机日志,由专人保管,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一条 经过微机打印的各种账簿、报表、清单均应由有关人员加盖印章,年终时装订成册,并统一编号,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经过电算化专业培训,持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凭证、账簿、报表等核算资料仍按原规定办法保管,微机数据软盘、光盘及有关电算化系统资料,数据软盘、光盘的保存、销毁年限与相关会计资料相同。
第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工作,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成书面材料。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包括电算化系统软盘,凭证数据软盘、光盘,报表数据软盘、光盘,有关台账清理),进行逐项交接,在专人负责监交的情况下,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实行电算化时,必须试运行三个月以上的电算化与手工记账并行的“双轨道”,经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转入正式电算化操作。
第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应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电算化培训,保证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在使用财会软件的同时,要注意观察使用情况,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达到充分利用软件的目的。
第十八条 加强计算机硬、软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查、杀毒,防止病毒的侵入。
第十九条 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不许向外单位转让,会计数据不得向外泄漏。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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