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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牵制、稽核、报销审核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5:1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反映、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达到各会计岗位相互制约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纳员不兼管稽核、填制记账凭证,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稽核员不兼任或代替出纳员保管、支出现金。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银行印鉴章分由两人保管。

第四条  出纳员将已办完毕的原始单据收集、分类、汇总,登记后交会计填制记账凭证,转稽核会计复核后,予以登记账簿。凡银行、现金有关的记账凭证必须由出纳员签章认可。

第五条  稽核工作由专人负责,对每一笔经济业务发出所取得的原始凭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进行逐项审核。

第六条  稽核员对原始凭证稽核的内容包括:取得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所购物品是否有人验收,工程结算是否有结算单,修理费用是否有清单等,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稽核员对记账凭证稽核的内容包括:记账凭证分录是否符合制定规定,内容是否真实,金额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准确,有关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是否签章。

第八条  加强资金和费用支出的管理,坚持财务审核一支笔的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经理主管财务审批工作。

第九条  原始单据报销要有三章,即填制单位财务(发票)的公章,开票员签章,税务发票章(或财政收据章),报销金额大、小写要相符。购买日期、单位、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填写齐全,清晰。

第十条  原始单据反面要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领导审批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证明,各种修理费凭证必须列有明细清单。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代原始凭证报销,如确属无法取得的证明,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代原始凭证报销。

第十二条  各类原始凭证报销时,首先由各单位会计人员根据对原始凭证审核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并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印章,出纳人员才给予报销,否则,出纳人员无权付款。

第十三条  出纳员对受理已审核的报销单据及附件,应加盖“现金付讫”、“转账付讫”、“银行付讫”印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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