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一个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二级核算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税机关提交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并进行税务登记。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向主管财税机关提交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公司应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及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税机关和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公司各分支的财务收支计划应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审查和核定。公司应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维护投资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司属各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运营活动中的车辆利用、营运收入、营运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实现,存货的销售、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销售,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月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规定时间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上报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七条 资本金按其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自然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公司资本金是由法人资本金组成。
第八条 资本金的筹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到位,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所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额;接收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执行资本金管理制度,遵守资本保全原则,资本金需发生变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的筹集,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外筹借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全部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合理使用,超占用计息的原则,严禁资金横向流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与总账相互核对,对银行未达款项应及时查清原因予以处理,非正常原因向领导报告。有价证券及有关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应分别存放,以保证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为了解决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 存货的销售及领用,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次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年度终了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份,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工具、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不需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如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根据资产新旧程度,按市场估价入账;盘盈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的2%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别为:
1、房屋20年;2、机工具5年;3、通讯设备5年 4、电器设备5年;5、营运车辆按经营期5年;6、其他车辆10年。
第三十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非生产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工具,通讯设备,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的,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一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当月不提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
第五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接受捐赠的按发票、账单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的计价,按实际开发成本确认。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按直线法在规定的期限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用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出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或者不超过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
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公司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质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其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购入的债券、股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出让时扣除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营运生产、提供劳务、销售商品和其他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三条 营运生产过程中的营运成本,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轮胎、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累计折旧、行车杂费、劳动保护费等营运性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经营费用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在整个营运管理环节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费、办公费、误餐费、电讯费、招待费、房租、水电、广告宣传费、工作车费用、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工伤、生育保险等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误餐费、电讯费、业务招待费、董事活动经费、宣传费、劳保用品、座套清洗费、房租、水电、交通车费用、累计折旧、临时工劳务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统筹基金、待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
工会经费按员工工资总额2%计提;
教育经费按员工工资总额1.5%计提;
福利费按员工工资总额14%计提;
统筹基金单位按21%计提,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基金单位按8%计提,个人承担2%,大病7元;
失业保险基金单位按2%计提,个人承担1%;
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按1%计提;
生育保险基金单位按0.7%计提;
住房公积金单位按5%计提,个人承担5%;
公司各经营部门提取的以上各项经费按时上交公司。
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招待费按公司下达的经费计划掌握使用;公司招待费按全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1500万元的超收部份按3‰控制使用。
第四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而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各经营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预提费用年终不保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国家行政机关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从事营业运输、提供劳务和其他业务等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
营业运输收入是指出租车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汽车修理、教育培训、广告代理等业务提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的确定一般应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
第五十二条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业收入,发现少收或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业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五十四条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成本、经营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平抑基金、堤防费和教育附加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净收益指对外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报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损失,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汇总后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现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提取。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企业清算
第六十二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六十三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份,属于清算财产。
第六十四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五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六十六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六十七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八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还的债务;
(四)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六十九条 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分配表和成本、费用表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变化情况、税金交纳情况、各种财产物资变化情况。
第七十三条 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对于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企业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反映企业举债经营状况,评价企业流动资产总体变现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其中: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营运能力指标主要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使用经济资源或资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未存货)/2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未应收账款)/2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效益。
主营业务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成本费用×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