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更新 / 每月学习 / 设为主页 / 管理信息系统 / 用户登录 / 投稿统计/ 总经理信箱 / 客户服务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手机页面 > temp >

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时间:2019-03-20 14: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公司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发挥会计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职能作用,特制定《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以满足公司及各支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简便易行、通俗易懂,便于操作为出发点。以实现我司会计核算标准化、规范化为根本点。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涉及的范围是: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及应列入会计核算档案的各种账簿、凭证,以及日常业务核算程序。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建账、记账、报账。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而编制的,在施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有关规定变更,由公司统一修订。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内入账。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六条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对每一笔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的相反方向以相等金额,全面地相互联系地进行记录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第十七条  借贷记账法的基本要点:
(一) 借贷记账法账户的基本结构分为借方和贷方,左方称借方,右方称贷方,借贷各方反映的内容取决于账户的经济性质,在不同账户中“借”和“贷”代表着不同含义。
在资产、费用、成本类账户,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在借方。
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贷方反映增加,借方反映减少,余额在贷方。
(二) 借贷记账法的规则是: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即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要记入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同时记入另一个或另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而且记入账户的借方数额同记入账户的贷方数额必相等。
(三) 账户的分类:
借贷记账法不要求账户固定分类,除可以设置资产、费用、成本、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外,还可设置具有双重性质的账户,比如“材料成本差异”等账户,这些账户的性质要视其余额所处方向而定。 
(四)借贷记账法是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为基础,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应等于全部账户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合计等于全部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第四章   账户设置

  第十八条  会计账户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反映和控制的一种专门方法。建立账户体系是科学设置账户的基本要求。账户设置是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分类
公司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四大类。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资产类
编 号  名    称
101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其他货币资金
111  应收票据
112  应收账款
113  坏账准备
114  其他应收款
124  库存商品
141  待摊费用
151  短期投资
152  长期投资
161  固定资产
162  累计折旧
163  固定资产清理
169  在建工程
171  无形资产
172  长期待摊费用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编 号  名   称
201  短期借款
202  应付票据
203  应付账款
204  预收账款
211  应付工资
212  职工福利基金
214  应付利润
221  应交税金
222  其他应交款
223  其他应付款
231  预提费用
251  长期借款
253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编 号  名   称
301  实收资本
311  资本公积
313  盈余公积
321  利润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编 号  名   称
501  营业收入
511  投资收益
521  营业外收入
541  其他业务收入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01  营业成本
611  营业税金
621  经营费用
631  管理费用
641  财务费用
671  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据以登记账簿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正确填制和严格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会计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一)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的签字;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和个人姓名;
6、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财务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 因公出差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回原始借款凭据。
(六)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位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一)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 记账凭证可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将若干张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三)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时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说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
(四)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以采取分数编号法编号。
(五)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七) 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潦草,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应写人民币符号“¥”。
(八)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九) 公司对会计凭证应进行科学、合理、及时地传递,不得积压,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字。
(十一) 从外单位取回来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簿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设计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设总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

第二十七条  总账反映企业全部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应根据总账科目设置账户,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反映现金收入、支出、结余的序时账,应逐日逐笔按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登记。

第二十九条  明细分类账是根据经营管理上的实际需要,按照某些一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会计科目或明细会计科目分类,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种资产、负债和权益以及费用、成本或收入成果增减变动等明细情况的账簿。各种明细账采用活页的三栏式或多栏式账页。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应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章   记账程序

  第三十一条  记账程序是指从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到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各种账簿的账务处理步骤。

第三十二条  记账程序统一采用科目汇总表的核算形式。  
(一) 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 根据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 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四) 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每旬或月终按相同账户归类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五)根据科目汇总表定期登记总分类账;
(六)月终将总分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分别与所属有关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八章   记账规则

  第三十三条  记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记账工作,提高核算质量,就必须遵守记账规则。

第三十四条  在账簿或账夹封里设置启用交接表,启用时填写单位名称、启用日期和共计页数(活页账应在装订成册后注明),由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管人分别盖章,以明确责任,并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

第三十五条  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科目正确、摘要清楚、数字真实、字迹整洁,并且不漏记、错记、重记和积压账目。登记账簿必须使用钢笔和蓝黑墨水书写,红色墨水一般只能结账、划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另外,按规定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的各种收入,可在账户的借方用红字登记。

第三十六条  登记账簿将记账凭证如数记入有关账簿,并在有关记账凭证作“v”符号并盖章表示已登记账簿。账簿的数字记录、应靠紧行格的底线书写,约占全行格的三分之二左右的地方,数字排列要均匀,大小数对正。

第三十七条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页划线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填“0”表示。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计算有关账户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账页登满时,要办理转页手续。转页时,首先加计本页所列借、贷方发生额,在账页倒数第二行下划一单红线,把有关发生额分别记入账页最末一行借、贷方金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转次页”字样;然后,再将这个加计的数字移记次页第一行,并在该行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第四十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应采取:
(一) 划线更正记账法。账簿或凭证中的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时,可用细红线划销,或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划双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的字迹可辨认,并在划线面作出正确的记录。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错误数字。对于文字差错,可只划出错误部份。
(二) 由于记账凭证的错误而使记账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一般应每月、每年结算一次账目。结账规定:
(一)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 结账时,办理月结应将借贷双方的月份发生额用蓝字填列于本月最后一笔账项的数字之下,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并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三) 年度终了,应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账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十二条  各种账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的余额,应该定期同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进行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总账和明细账的月末余额必须按月核对相符,不相符时不能编制会计报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分类账的金额应该同财产物资保管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应付款项明细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说明。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五)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五)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史料,是国家整个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会计档案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同时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利用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记账凭证汇总表。
(二) 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备查账。  
(三) 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
(四)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保管的会计专业资料。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 会计档案应按要求进行分类。可在年度下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别。
(二) 会计档案的排列:包括档案的卷内排列和案卷排列。
1、卷内排列:主要指会计报表的排列,会计报表内的文字材料(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排在前面,会计报表按序号排列在后。
2、档案案卷排列:按报表、账簿、凭证的顺序排列。其中会计凭证按年度、月份排列,会计账簿按年度排列。
(三)案卷封面的填写
1、会计凭证封面的“立档单位”填写会计单位名称。
2、凭证名称:填写归档的会计凭证的名称。
3、年度月份:填写会计凭证形成的时间。
4、凭证号数:填写会计凭证的起止号。
5、卷号: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代号。
6、流水号:填写会计凭证归档按顺序排列的号码(指一个会计年度内)。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会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每本为一个保管单位。每本凭证要按规定填写凭证封面,按时间顺序存放;会计账簿按不同格式、类别填齐每本账簿的封面;会计报表每年按月报顺序装订成卷。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公司尚未健全档案机构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四种。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
2、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3、明细账  15年
4、总账    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  5年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保存5年)
6、辅助账簿  1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月、季度会计报表  3年
2、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永久
(四)其他类: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年
2、银行存款对账单  5年
3、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第五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
(一)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由单位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行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
(二)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人参加销毁。
(三)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形式

  第五十九条  会计核算形式是账簿组织,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账簿组织是指账簿种类、格式和各种账簿之间的相互关系,记账程序和记账方法是指凭证的整理、传递、账簿的登记和根据账簿编制报表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条  科目汇总表的核算形式,是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第六十一条  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记账凭证按照相互的科目归类、汇总编制。

第六十二条   会计核算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