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发布,2004年8月26日补充,2008年5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职业化出租车驾驶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打造大通品牌,推动文明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分为:新驾驶员上岗前培训;在岗驾驶员月度培训;在岗驾驶员年度轮训;《雷锋车》、《星级车》驾驶员升级培训;违规(事故)驾驶员“回炉”复训等五类。
第三条 公司设立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由分管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驾驶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是培训中心的办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的协调、运作职能。
第四条 培训中心的职责:
(一) 依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拟定驾驶员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指导、安排各单位(部门)实施。
(二) 确定新驾驶员上岗前培训的教学内容、方式、课时、师资及考试办法。
(三) 确定驾驶员升级培训、回炉培训的内容,并指导、安排各单位(部门)实施。
(四) 组织参加培训的驾驶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在其《从业资格证》上签章。
第二章 上岗前培训
第五条 上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聘的驾驶员。以大通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上岗培训教材》为基础教材,以积极参与打造大通品牌、优质服务、安全管理、培育职业化驾驶员等为主要内容。
上岗前培训的目的是帮助新驾驶员正确理解行业、公司、驾驶员三者关系,树立品牌意识与服务意识,正确理解与掌握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大通特色的规范服务标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奖优罚劣的规定等。
培训中心每年一次对教材进行定期审核并及时调整。
第六条 上岗前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应聘驾驶员经面试、笔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制定上岗前培训名册,各分公司负责通知驾驶员参加,未列入培训名册的人员,不得参加上岗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为三天,约24学时。培训费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参加培训后,需进行书面测试及技能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中签章。
第八条 已参加过上岗前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在离岗后重新申请上岗的,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免于重新参加上岗前培训。
(一) 有最近一次年度轮训记录,或离岗时间不足六个月,重新应聘副班驾驶员的。
(二) 离岗时间不足六个月,应聘主班驾驶员的。
申请免于上岗前培训时,须提供《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原所在分公司推荐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按期建立上岗前培训的档案资料,包括培训名册、考核结果等,按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第三章 月度培训
第十条 在岗驾驶员月度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在岗出租车驾驶员。教材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培训中心不定期制作统一音像教材,并组织各分公司间培训教材的交流,以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
月度培训的目的是使驾驶员及时了解行业、公司最新的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与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月度培训按《驾驶员安全文明学习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按年度提前制定月度培训安排表,具体说明时间及每次应到人员,以利于公司实地检查。
第四章 年度轮训
第十三条 在岗驾驶员年度轮训的对象是全体在岗出租车驾驶员。教材由培训中心统一制作。
年度轮训的目的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培训带普遍性的薄弱环节。
第十四条 年度轮训由培训中心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并组织各分公司分批实施。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参加年度轮训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书面测试。合格后,由公司在《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中签章。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课学习。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按年度建立年度轮训的记录,包括签到记录、考核结果等,按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第五章 升级培训
第十七条 升级培训的对象是现有及申请加入《雷锋车》、《星级车》的驾驶员。教材由培训中心统一制定。
升级培训的目的是帮助现有与申请加入《雷锋车》、《星级车》的驾驶员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升级培训由政治工作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经培训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参加升级培训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书面测试。成绩优秀者,优先推荐发展《雷锋车》、《星级车》。不按规定参加升级培训的《雷锋车》或《星级车》驾驶员,应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政治工作部应按年度建立升级培训的记录,包括签到记录、考核结果等,按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第六章 回炉复训
第二十一条 违规(事故)驾驶员的回炉复训的对象由公司营运督导部和安全技术部确定。培训形式一般为重新参加上岗前培训,也可根据需要临时编制教材。
回炉培训的目的是让违规(事故)驾驶员重新学习,以达到合格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参加回炉复训后,应进行书面测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在《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中签章。无故不参加回炉复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 营运督导部和安全技术部应分别建立回炉复训的记录,包括签到记录、考核结果等,按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