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8日发布, 2008年5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绩效考核的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条 公司成立绩效考评小组。负责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一般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副总经理以下的从事管理岗位的员工。其他岗位的员工由各单位(部门)参照执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及分类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类:月度(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任职期考核。
第六条 绩效考核是对被考核者在考核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的综合评价。
月度(季度)考核在每月(季)的次月上旬进行。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
任职期考核在任职期满前一周内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自我评价、民主评议、领导(考评小组)考评、技能测试、绩效考核五项构成。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具体考核内容
(一) 自我评价、民主评议、领导(考评小组)考评的内容:团队精神、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工作责任感、计划能力、品德言行、协调沟通、工作效率、成本意识、创新改进等方面。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增加领导能力的考核。
(二) 技能测试的内容:为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或其他培训的内容。
(三) 绩效考核的内容: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以公司制订的《分公司综合评价办法》和《分公司(修理厂)责任人年薪考核办法》为依据。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以履职情况和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月度(季度)考核方法:
(一) 月度(季度)考核由被考核人根据职位说明书提出月度(季度)目标工作计划,由考核人确认并进行考核。填写月度(季度)考核表,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具体考核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和考核人商定。
(二) 月度(季度)考核,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分管领导考核。各单位负责人由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一般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方法:
(一) 自我评价:被考核人对照考核标准和职位说明书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还应撰写述职报告。被考核人对本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分。
(二) 民主评议: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并接受评议。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述职,考评小组、各单位(部门)派代表参加并考核评分。
分公司经理在分公司范围内述职,考评小组代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分公司驾驶员代表参加,并考核评分。
修理厂厂长在修理厂范围内述职,考评小组代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一名代表及修理厂全体管理人员、修理工人代表参加,并考核评分。
副部长以下职位的管理人员不作述职,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评分。
民主评议结果由全部参评人考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三) 考评小组考评:考评小组成员依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总经理助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分。考评结果取平均值。
(四) 领导考评: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五) 技能测试: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当年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或其他培训考核成绩,取其平均值。
(六) 绩效考核:单位负责人按《分公司综合评价办法》和《分公司(修理厂)责任人年薪考核办法》结果计算得分。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和考评小组依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职情况考核评分。一般管理人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依照职位说明书履职情况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由月度(季度)考核得分和年度考核得分构成。其中月度(季度)考核占30%,年度考核占70%。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月度(季度)考核平均得分*30%+年度考核评分*70%
第十二条 员工违规,依据《大通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处理的结果,记入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轻微违规一次扣1分,一般违规一次扣5分,严重违规一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参照月度(季度)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任职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奖金发放、评选先进、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整、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或拒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者予以降职、降级或辞退。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当面进行反馈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只对考核人、被考核人、公司领导公开。考核的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员工的考核指标、权重分配以年度考核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