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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1: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员工)整体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享有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义务。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遵循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

第四条 公司按年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司计划拟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教育培训种类分别为: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学历(职称)教育培训、业余自学教育。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举行专题教育培训讲座。

第七条  新员工的上岗前培训教材,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教材,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专业知识培训教材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由公司组织、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编制。

第八条 公司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学时,一般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持各类专业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自行参加各类学历(职称)教育培训,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公司批准。

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经公司委派的学历(职称)教育培训、外出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二条 经公司委派的学历(职称)教育培训、外出教育培训学习的员工,须签订在公司服务一定期限的协议,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的,应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赔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赔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已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

第十三条  员工取得的各类学历(职称)证书,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或其他培训考核成绩,计入员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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