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员工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平台,创造更多的职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的发挥员工潜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公司内部对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任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轮岗是指公司内管理人员之间同级别的调动性岗位轮换,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级别轮岗。
第四条 本规定对轮岗人员选定、计划制定到实施及结果考察的轮岗管理全过程进行规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的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轮岗工作计划的审定、轮岗效果的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轮岗工作计划的拟定,负责组织落实轮岗工作计划,及时反馈和评估轮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人员选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本规定建立并实时更新轮岗人员名册,依据轮岗人员名册编制年度轮岗工作计划。
第八条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职业发展的规划,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轮岗申请后,列入轮岗人员名册。
第九条 年度优秀管理人员列入轮岗人员名册;各单位(部门)推荐的优秀管理人员列入轮岗人员名册。
第十条 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靠后的管理人员,列入轮岗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 普通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和中层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列入轮岗人员名册,以配合前三类人员轮岗。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轮岗的要求,充分考虑岗位的专业要求,对轮岗人员进行考察、测评,确认其与轮换岗位的匹配度,编制轮岗工作计划,报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轮岗人员名册,于每年2月前编制轮岗工作计划。每年计划轮岗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编制轮岗计划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不能对岗位轮出和轮入部门的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二)有利于参与轮岗的人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 轮岗工作计划包括轮换的部门、岗位、轮换时间、轮换岗位的职责。轮岗工作计划由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轮岗工作计划和总经理签发的调令,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员工离岗前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轮入部门应做好轮入人员的培训,帮助轮岗员工平稳进入角色,轮岗人员的岗位导师为该岗位的直接上级。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参与轮岗的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跟进,由轮入部门定期对轮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轮岗后3个月内完全不能进入工作状态的员工,要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轮岗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轮岗的,按严重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员工晋升上一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岗位任职的工作经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