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车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目标、标准、权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附属设施包括:计价器、顶灯、车载智能终端、双燃料设备等。
第三条 实行安全技术部、分公司二级管理。安全技术部是责任管理部门,对分公司具有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权责。
第四条 计价器使用管理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
1、组织安装计价器,在车辆更新时拆卸、移装;
2、统一管理计价器程序版本和公司标志,负责确保初次安装的、维修后更换主板后的计价器使用统一程序版本,设置统一公司标志。
3、对分公司计价器检定卡档案和信息系统登记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4、指定有资质的维修网点,协调维修相关事宜。
(二)分公司负责:
1、在车检时检查计价器的封签完好、安装位置规范、时间正确、程序版本正确、按公司要求设置管理参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分公司应立即督促整改合格。
2、督促驾驶员按期审验计价器,分公司应通过计价器刷卡将可营运日期设定在计价器年审期限内。对新发和更新后的计价器检定卡在次月10日前复印、拍照存档,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信息。
(三)驾驶员负责:
1、保持计价器安装规范,不得私自改动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2、不得加装影响计价器正常计价的任何装置;
3、不得私自更换计价器;
4、不得私自打开签封,不得私自更改计价器参数。
5、按期审验计价器,不得逾期使用。
6、遇计价器故障时,及时到指定维修网点修复。
第五条 计价器维修
(一)计价器维修应在公司指定的、有资质的维修网点进行。
(二)计价器维修遇更换主板、更换对码传感器、重设时间等需开启签封的,应在7天内到检定机构重新签封。
第六条 驾驶员未按规定时间审验计价器、维修以后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签封、私自更换计价器的,分公司应暂停车辆营运直至整改完毕。
第七条 顶灯使用管理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
1、组织安装顶灯,在车辆更新时拆卸、移装顶灯;
2、收集整理新装及更换的顶灯ID号信息;
3、安排维修网点,协调维修相关事宜。
(二)分公司负责:
在车检时检查顶灯状态显示和广告屏完好,发现故障的应督促驾驶员在3日内到指定维修网点修复。再次检查时仍未修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驾驶员负责:
1、不得私自拆卸、更换顶灯;
2、做好顶灯的保管和日常维护,遇顶灯故障时,及时到指定网点修复。
第八条 发生顶灯被盗的,驾驶员应立即报案,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到公司办理补装手续。
第九条 车载智能终端使用管理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
1、组织安装车载智能终端;在车辆更新时拆卸、移装。
2、每天查询设备巡检信息并导出存档。督促各分公司整改维修故障设备,检查、考核分公司的设备在线率、完好率。
3、编制车载智能终端使用的培训教材与课件。对典型故障及处理作出明确指导。
4、安排维修网点,协调维修相关事宜。
(二)分公司负责:
1、安全技术科人员负责每周一、三、五查询设备巡检信息并导出存档,发现在线状态、定位状态、摄像头状态等异常的,或计价器状态为“断开”的,要查明原因,督促驾驶员在3日内到维修网点修复。
2、因管理需要调取视频时,如发现摄像头偏移或被遮挡的,应立即督促驾驶员整改合格。
3、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遇驾驶员反映问题时及时解答、指导。
4、涉及设备修复或整改的,应建立复查合格的台帐。
(三)驾驶员负责:
1、每班次营运前,驾驶员应在车载智能终端进行登签,核对显示屏显示本人信息。
2、不得私自调整摄像头角度,不得遮挡摄像头,不得妨碍或破坏管理功能。
3、保管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发生设备问题时,应及时向分公司反映,属于设备故障的,及时到指定维修网点修复。
第十条 驾驶员不配合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的、不及时整改违规情形的,按《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处理。驾驶员不配合及时修复设备故障超过15天的,分公司应暂停车辆营运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双燃料设备使用管理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
1、建立《气瓶安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设备档案。
2、对分公司设备档案和信息系统登记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选择有资质的审验单位安排车用天然气瓶审验。
(二)分公司负责:
1、在车检时检查气瓶挡板完好。
2、组织督促驾驶员按期审验气瓶,不得出现逾期未审的情况。对新发及审验后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在次月10日前复印、拍照存档,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信息。
(三)驾驶员负责:
1、按期审验天然气瓶,不得逾期使用。
2、保持双燃料设备、挡板完好,不得私自改装。
3、日常检查双燃料设备各零部件的紧固情况,气路及各连接处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应立即关闭电源和气瓶手动截止阀,转用汽油将车开到专业维修点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天然气瓶、气瓶瓶阀损坏时,不得维修,只能更换。更换的瓶阀,应选用与原瓶阀同一制造单位,同一型号的新瓶阀。
第十三条 驾驶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车用天然气瓶审验的,分公司应暂停车辆营运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 驾驶员负责承担质保期外计价器、车载智能终端、双燃料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更换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计价器、顶灯、车载智能终端、双燃料设备损坏的,依据需要修复的费用,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公司办理赔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计价器使用管理规定》和《出租车天然气设备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