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车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完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附属设施包括:计价器、顶灯、智能终端、天然气设施等。
第三条 实行安全技术部、分公司二级管理。安全技术部对分公司具有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权责。
第二章 选 型
第四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选型的组织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出租车选型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市场调查、综合分析、收集意见,在不同车型中提出优选方案。附属设施选型应采取多家供应商竞争方式选取优选方案。
第三章 购置与安装
第五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购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
(一)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前制定下一年度的更新采购计划,按批次制定实施计划。
(二)签订采购合同、支付购置款项、组织附属设施的供货和安装、协调处理突发问题。
(三)采购车辆时,缴纳新车购置附加税,办理车辆保险。
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出租车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及办理所有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相关证照。验收车辆时,应检查与车辆合格证信息是否相符。
对车辆及安装的附属设施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相关信息记录。
第四章 使用及维修
第七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制定使用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八条 驾驶员使用出租车时,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机件故障,并遵守《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等规定。
第九条 分公司、驾驶员应遵守出租车维修保养、强制修复、附属设施使用等规定。驾驶员应做好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日常例行保养。
出租车的定期保养应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保养点进行。
第十条 出租车的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安全技术部提出具体方案,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出租车更换发动机的,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架号、发动机号损毁的,分公司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还安全技术部。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维修分为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事故车维修、小修等。发动机总成大修间隔里程原则上在30万公里左右。附属设施维修根据损坏情况确定。
应在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中,约定维修责任与费用承担。
第十三条 事故车维修应在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完毕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第五章 检查审验
第十四条 出租车实行参加法定审验与定期自检自查相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营。
第十五条 出租车参加交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审验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执行,由分公司负责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分公司负责每月对所属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设施、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驾驶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出租车定期保养时,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保养点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由分公司督促驾驶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处 置
第十八条 出租车办理报废手续,须经公司或安全技术部批准,分公司负责在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注销证明交安全技术部。
第十九条 出租车外卖由安全技术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分公司负责车辆验收及督促驾驶员处理完毕交通违法等,安全技术部负责收集外卖资料。
第二十条 需办理法定报废手续的附属设施,由安全技术部统一安排,分公司具体办理。
其他附属设施由安全技术部制定拆除、延用、外卖、报废等具体方案。
第七章 档 案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从购置到外卖或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及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按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负责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并维护相关信息。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车辆(设备)管理办法》、《出租车检验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