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证照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1:1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出租车证照的管理,规范证照的办理、使用、审验和补换,保障车辆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证照种类及保管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证》由安全技术部集中保管;
(二)《气瓶合格证》、《气瓶安装合格证》、《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由分公司集中保管;
(三)《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检定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分公司交由驾驶员保管并随车携带,主班驾驶员异动、车辆退出运营时,由分公司负责交接、收回。
(四)《车辆审验标志》、《交强险标志》由分公司负责张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第三条 营运督导部负责《道路运输证》管理,安全技术部负责其他证照管理。分公司负责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证照的办理、审验、补换。
第四条 证照的信息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新增或减少经营权的,由营运督导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管理指标与《道路运输证》信息。
(二)新办证照时、证照审验后,分公司应将最新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检定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存档或拍照上传管理信息系统,当月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或更新基础信息与有效期限。
(三)经营权延续办理车辆更新时,分公司应核对新车的《道路运输证》号与原车一致。
第五条 证照审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逾期未审验时应停止车辆运营。
第六条 分公司因审验需将证照临时收回时,应与驾驶员办理收回、发还的登记手续,建立《证照收发台帐》。
第七条 分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在车辆和证照交接表上记录所交接的证照。
第八条 分公司与驾驶员办理终止经营合同手续时,应在终止经营合同审批表上记录所收回的证照。
第九条 分公司需借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管理人员到安全技术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因管理人员责任造成证照未办、未发、错发、未审、遗失的,应承担补换费用和对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驾驶员所保管的证照遗失未及时补换的,或未及时到分公司领取证照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车辆退出运营的,安全技术部应保存含外卖信息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分公司应保存最新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拍照存档,以便办理事故理赔。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出租车证照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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