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7日发布,2008年5月1日修改)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发生下列事故时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非交通事故或治安案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照本预案。
二、组织领导: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为组员。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公司“预案”的制订、修订;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督促、指挥、协调分公司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5、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或其它分公司调集人员予以援助。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专班: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发生事故的分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专班。分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为组员,负责事故处理善后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掌握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阶段:
分公司接到出险信息后,市内1小时、市外24小时派员了解事故情况。
(1)到事故发生地,勘察现场,掌握基本路况情况,查访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2)、到医院了解伤(亡)者情况;
(3)、到事故发生地所属交通大队与办案民警建立联系,了解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初步判断。
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应于2小时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已经采取的措施;
E、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3、事故处理阶段:
(1)事故发生三日内必须成立分公司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
(2)与死(伤)者家属接触,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慰问与安抚,做好家属情绪稳定工作;
(3)与保险公司(物损评估中心)联系,沟通信息,掌握(确定)物损情况;
(4)交管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后,收集相关资料,做好结案调处或法律诉讼准备。
(5)事故中人员伤亡,涉及费用垫支时,如法律、法规规定或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由我方承担相关垫款责任:
A、由承包人承担垫款责任;
B、承包人无力垫付时,可书面向分公司申请,按《资金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及《大通公司驾驶员交通事故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借支手续。
4、事故理赔阶段:
事故调处或诉讼处理完毕,按公司《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结算规程》办理相关理赔手续。保险款赔付到位后,应扣减承包人借款。
三、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公司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专班成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