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1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补充,2010年9月26日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附: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营运车辆安全行驶间隔里程,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公司决定对出租车经营合同期内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的承包人实行递进奖励,奖励标准和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