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交通事故理赔规定
时间:2019-03-20 10:5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通事故理赔,明确管理权责与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受损、车上乘员伤亡、第三者损失,以及发生全车被盗抢、车辆自燃、玻璃单独破碎时,依据出租车经营合同约定项目及标准理赔。
第三条 交通事故与车辆自燃的,须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方可理赔。理赔程序包括:索赔、核赔、赔付等手续。
第四条 优先办理交强险、商业险理赔,赔付不足时,由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办理补偿赔付、补贴赔付、通融赔付。
第五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不得办理理赔:
(一)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二)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度审验合格的出租车;
(三)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私撤或伪造现场、未报案及私自处理的。
(四)《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予理赔的情况。
(五) 公司规定不能理赔的。
第六条 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分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制作事故案卷办理索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入理赔信息,并与“保险赔付”信息核对一致。
第七条 由公司赔付的,分公司应首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事故登记,并勾选“基金理赔”填写索赔金额,编制《营运车辆事故案卷》,填报索赔申请并签章,在规定位置粘贴或装订以下索赔资料:
(一)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或判决书,属单方事故须提供原件;
(二)事故驾驶员有效驾驶证正副本、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三)索赔车辆损失的,须提供:定损单、维修协议书、维修质检单。索赔车辆维修费用的,可由公司指定修理厂办理索赔。
(四)涉及人身伤亡的,须提供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护理费单据、误工费证明、伤者检查报告、病历、《法医鉴定书》(我方全责的须提供原件),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单证。
发生死亡事故时还须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已办理交强险、商业险赔付的,须提供保险公司赔款计算书。
(五)索赔被盗抢损失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索赔车辆自燃损失的,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车辆报废或被盗灭失的,须提供解除或变更原经营合同的协议、更新后车辆的经营合同、计划财务部签章的《车辆损失证明单》。
第八条 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由分公司核实并开具《玻璃更换通知单》,驾驶员凭《玻璃更换通知单》到指定点更换玻璃,安全技术部负责更换玻璃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由公司赔付的,核赔原则为:
(一)扣减交强险赔付部分后,按我方事故车辆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赔付金额,扣减我方商业险赔付部分后,依据经营合同约定的限额核赔。
(二)我方事故车辆负全责,未办理交强险理赔的,未办理无责代赔的车辆损失部分,由公司通融赔付。
(三)我方车辆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四)全车被盗抢灭失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由公司赔付的,除玻璃单独破碎外,安全技术部按以下要求核赔:
(一)安全技术部对事故案卷进行审核,根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索赔信息,制作《事故赔付处理单》,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申请赔付记录。
(二)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对案卷进行复核,并在《事故赔付处理单》“复核人”栏签名,在“索赔申请报告”上签章。
(三)赔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技术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将申请赔付记录转为赔付记录。
(四)计划财务部结算、支付赔款时,对赔付记录核对加锁。
(五)事故案卷由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十一条 由公司赔付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结算、赔付:
(一)车上乘员伤亡、第三者损失、车辆被盗抢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分公司出具收据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二)车辆维修费用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指定修理厂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三)车辆办理报废的,经公司审批核准后,分公司出具收据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四)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玻璃更换点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第十二条 由保险公司、公司赔付的,分公司收到事故赔款后,填写《理赔通知单》一式二份,公司财务、分公司安技科各一份。通知驾驶员在《理赔领款单》上签字,办理领款手续。
按本规定第五条不能办理理赔的,如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分公司不得将赔款支付给驾驶员,应退回保险公司,办理销案手续;或上缴安全基金,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程序规定》和《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结算规程》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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