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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0:5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为:报案、定责、定损(评估)、修车(医疗)、调解、诉讼、理赔。

第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求:
(一)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二)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22”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三)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以对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不能即行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22”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
(四)驾驶员应当现场向我方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未向分公司报案的,公司不予办理事故理赔,其中,快赔事故未及时报案的,可办理保险公司理赔。
(五)分公司安全员受理报案后应指导驾驶员处理,或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全车被盗抢、车辆自燃事故的处理要求:
(一)车辆被盗抢的,驾驶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所属分公司报案。
(二)发生车辆自燃事故的,驾驶员应当立即保护疏散乘客,采取扑救措施,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同时向所属分公司报案。

第五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事故驾驶员和分公司安全员应按以下方式取得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和凭证。
(一)通过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报案定责,照相或截图保存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二)不涉及人员伤亡,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到快速理赔中心开具事故认定书。
(三)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现场或事后开具事故认定书。
(四)对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取得事故认定结论。

第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公司负责协助驾驶员及时做好伤者救治、安抚等善后工作。
(一)需要垫付医疗救治费的,由事故驾驶员、主班驾驶员先行垫付医疗费,不足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垫付。
(二)发生车上乘客受伤或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需公司垫付的,由主班驾驶员或分公司安全员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借支手续。
(三)分公司应指导驾驶员,将其垫付的医疗费控制在按事故责任应承担的赔付限额内。
(四)分公司应收集驾驶员已垫付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护理费等各类票据原件,指导驾驶员收集伤者身份证、误工费、病历、出院小结、《法医鉴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事故车辆损失的确定:
(一)我方全责事故、车辆自燃事故,安全技术部对我方车辆定损。
(二)我方无责、部分责任事故,由其他方保险公司对我方车辆定损,安全技术部、公司指定修理厂参与评估损失。
(三)保险公司有定损漏项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增补;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的,应按规定办理评估手续。

第九条 对我方车辆有责事故定损时,指定修理厂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并上传车辆定损单明细,按核定价格计算,安全技术部负责完成定损核定。
(一)2000元及以下的实行远程定损;2000元以上的实行现场定损。
(二)5000元及以下的由指定定损员核定;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安全技术部负责人核定,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安全分管经理核定;3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定。
(三)指定定损员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定加锁。由其他人员核定的,核定人在定损单上签字后,指定定损员负责加锁,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发现缺漏项目时,指定修理厂应在定损核定后48小时内向安全技术部申请增补。

第十条  事故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前,必须签订《车辆维修协议书》,约定维修金额、出厂时间、结算方式、延时赔偿标准、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协议书应由驾驶员、分公司安全员、指定修理厂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维修项目有责事故以安全技术部核定为准,无责事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三)事故其他方交强险可赔付范围(含无责代赔)之外的维修费及施救费,公司按事故车辆责任比例支付维修及施救费用,其余费用由事故驾驶员支付。
(四)车辆出厂前,办理质检、验收手续,由驾驶员、分公司安全员、指定修理厂经办人签字确认。
(五)对维修超时的,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落实延时赔偿。

第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分公司负责参与交通事故调解、诉讼。公司法务助理负责参与交通事故诉讼。
(二)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对预判涉诉的交通事故,分公司应在次月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涉诉交通事故月报表》。已发生诉讼的,分公司应配合公司法务助理准备相关应诉资料。
(四)对人民法院有调解意见、判决结果的,分公司应填写《交通事故涉案诉讼审核表》后,交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批后,分别按调解、上诉、执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赔偿没有争议的,或已达成调解的,或已有生效判决的,按公司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对经营合同到期的车辆或未与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副班协议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分公司仍应指导处理,但未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不得办理任何理赔手续。

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发生一般有责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责任人组织回炉复训。

第十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处理要求:
(一)分公司应在受理交通事故、车辆自燃事故报案后立即新建事故信息并转为“处理中事故”。分公司应在赔付日期次月5日前,核对完毕“保险赔付”信息,补登遗漏事故。
(二)事故处理时,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次月5日前,填写事故类别、事故责任、认定月份等相关信息,勾选理赔类别。已发生诉讼的,应每月跟踪记录诉讼进度,包括:立案、开庭、判决、上诉、生效等。
1、对不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得勾选“保险理赔”类别。
2、对不办理基金理赔的,应在事故认定月次月5日前勾选“放弃理赔”。
3、单项赔付完毕的,在相应项目中勾选“理赔完毕”。
4、对放弃理赔的,勾选“送赔”以外的其它处理类型,直接处理完毕。
(三)安全技术部应在每月7日前对上月事故进行认定。
(四)对涉及处罚的事故,分公司在保险、基金最后一个理赔类别“理赔完毕”后,应在当月底前填写“应处罚金额”,在次月底前完成处罚。
(五)对不涉及处罚的事故、处罚完毕的事故,分公司应在当月底前勾选“处理完毕”转“已赔付事故”。
(六)对“已赔付事故”,安全技术部应在分公司提交的次月底前,审核事故处理、处罚信息,完成结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赔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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