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年5月1日修改)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条 上车前做到“三必须”:
1、必须持证上岗。所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保险证》、《从业资格证》及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车辆及计价器必须按时参加检验,定期进行车辆一级、二级保养。
3、必须牢记安全行车“责任重于泰山”,摆正安全和效益的关系,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车驾驶,严禁驾驶残、破、花、病车上路营运。
第三条 行车前做好“四检查”:
1、检查车辆的方向,制动、灯光、喇叭、后视镜、刮水器、轮胎气压及防劫防火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各紧固件螺栓、螺母是否松脱。
2、检查机油、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是否符合规定,冬季是否加注防冻液,有无漏油、漏气、漏水、漏电故障。
3、启动发动机后,检查有无异响,各种仪表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车辆周围和底部有无障碍物。
第四条 行车中做好“八注意”:
1、自觉遵守《道交法》,注意观察并服从指挥灯信号和交警手势信号,按道行驶,遵章行车,杜绝三超行为(超速、超载、超疲劳驾驶)。
2、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铁路道口,行人稠密地段及转弯会车时,注意“一看二慢三通过”、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3、在泥泞、冰雪道路上低档慢行,注意选择路面坚实地段和安全行驶路线,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谨防追尾,不可紧急制动,急打方向。
4、通过山路、坡道时,注意不得熄火,空档滑行下坡,特别注意手刹、脚刹的可靠性。
5、遇雨雾天气时,注意降低车速,打开示宽灯、防雾灯或雨刮器。浓雾视线不清则停止运行。
6、夜间行车时,注意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在无路灯和路灯照明不良地段开远光灯,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会车时在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7、在可超车地段超车前,注意开左转向灯、鸣笛;夜间超车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越车的左边超越。
8、出市长途营运时,注意在公安检查站登记乘客身份,夜间行车,不去偏僻人稀地段,严防抢劫犯罪。
第五条 停车做好“三不忘”:
1、营运中临时停靠时,不忘选择可准停入的地点进行停靠。在规定全日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上临时上下乘客时,必须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短暂停车,不得滞留候客,不得在铁路道口、桥梁、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妨碍交通地段停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须将车转移到右侧路肩停靠,在车后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2、离车时,不忘取下车钥匙,关闭电路,挂上一档或倒档,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车窗,车停下坡道时,垫稳前后轮胎。
3、 严寒冬季停车后,不忘放干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防止缸体冻裂。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