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修订;
2011年3月29日再次修订;2016年5月9日再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刷卡点管理,方便驾驶员刷卡和车辆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在《大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可在公共刷卡点刷卡车辆的许可,并通知驾驶员。
第三条 公共刷卡点周一至周五开放,周六、周日休息。正常工作时间为9时至16时。
第四条 每月20日前,营运车辆必须回所属分公司接受一次车辆检查并办理计价器刷卡,否则当月21日起,不能在公共刷卡点刷卡。
第五条 公共刷卡点工作人员应将车辆检查、刷卡记录等情况,记录在《司机管理手册》的分公司月度管理登记的栏目中。
第六条 公共刷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车辆时,应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通过营运督查记录并转分公司落实整改或处罚。驾驶员不接受检查结果的,公共刷卡点应不予刷卡。
第七条 公共刷卡点对未达到《计价器刷卡前检查管理规定》合格要求的车辆,将不予刷卡或短暂续卡。
第八条 公共刷卡点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车辆开放夜间刷卡。夜间刷卡时间为18时至24时。
具体条件标准由营运督导部提出,公司总经理室决定。
第九条 夜间刷卡前,免予车辆检查。公共刷卡点工作人员应在《司机管理手册》登记刷卡记录。
第十条 公共刷卡点工作人员应遵章守纪、履行职责,主动、热情为驾驶员服务。若工作中失职、渎职,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修订后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