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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督查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0 10: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和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等法规行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自查与投诉核查相结合;经常性普查与随机性抽查相结合;静态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营运督查管理原则。

第三条  营运督导部是公司营运督查的主管部门。具有指导、监督、协调各分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权责。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以全面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为营运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如下:
(一)车容车貌规范,车内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椅套定期清洗或更换。
(二)兑现《对乘客的承诺》。
(三)经营证照齐全有效,亮证服务。
(四)诚信经营,不违规拒载,不故意绕道。
(五)服务流程规范,待客必讲“四句话”,主动给付乘客车票。 第三章  督查形式与分工   第五条  实行公司和分公司上下联动,公司内部和行业、社会有机配合的营运督查管理机制。

第六条  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营运督查:
(一)分公司及公共刷卡点自查、普查。
(二)公司营运督查队上路随机抽查,组织车辆集中检查。
(三)按《大通公司义务监督员活动办法》聘请义务监督员乘车调查。
(四)按《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在受理乘客投诉时核查。
(五)接受行业开展的《文明规范服务测评》考查。
(六)对薄弱环节进行突击检查。
(七)利用GPS功能,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抽查。
(八)通过车辆保洁、车检召回刷卡等管理记录核查。
(九)策划社会互动活动,鼓励市民乘客监督。

第七条  分公司、公共刷卡点在计价器刷卡前对车辆及设施进行自查整改,分公司每月对所辖车辆至少自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填于《车辆及服务设施检查登记表》和《司机管理手册》。

第八条  公司营运督查队上路随机抽查、开展GPS记录抽查,分公司按统一安排交叉督查。将检查结果填于《营运督查登记表》。
管理人员督查时,须佩戴公司《工作证》标牌。

第九条  属车容车貌、车辆标志和配套设施的不合格项目,分公司、公共刷卡点未按规定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按《营运车辆刷卡前检查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章  违章处理及程序   第十条  对各种形式督查中查实的违规行为,首先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当面指导纠正,然后由营运督导部或分公司下达《通知书》。
营运督导部将营运督查、义务监督员乘车、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测评、车辆保洁核查、社会监督等检查结果,归类统计分析后转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复核后,依本办法对不合格项下达《通知书》。
分公司应对被乘客投诉、经营运督导部转送有不合格项或违规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处理,对已下达《通知书》要求对车辆及设施限期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实施召回复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轻微违章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项目如下:
(一)车门标志模糊不清。顶灯破损或字迹不清。
(二)车载设备故障。空调、音响、车门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PVC座套破损或修复不当。行李厢物品过多,影响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价标贴缺失或破损。公司宗旨标贴缺失或破损。服务监督卡架缺失、破损、安装不规范。《对乘客的承诺》等公司规定的标识缺失、破损、或设置不规范。
(五)车身残破花、凹陷、油漆脱落或有色差。车内外饰件缺失或破损。车地垫或踏脚垫破损。车辆牌照缺失、破损或变形。车窗上残留作废标识。车内及行李箱不整洁、有杂物、积灰、烟头。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一般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亮置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换车椅座套,或未按规定完成车辆集中保洁。
(三)未随车携带《司机管理手册》,或私自拆除、破坏车辆管理识别装置。
(四)顶灯缺失或夜间不亮。
(五)车门上规定标识残缺,或车身有个性化装饰,或以不当物品遮挡车窗。
(六)车内外张贴非公司统一设置的广告。
(七)公司《对乘客的承诺》表述的前7种违规行为之一。
载客营运中必讲的“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等四句话,每少讲一句,处以20元罚款。
(八)未按公司规定着装。
(九)收取乘客车费需找零钱时,未“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驶。
(十一)未主动给付乘客当次、清晰完整车票,或计价器上残留发票。
(十二)驾驶时未系好安全带。
(十三)营运中计价器语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发票打印。
(十四)载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或电台闲聊,或私自安装车载电台。
(十五)未遵守电召服务规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车辆营运1日—15日,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恶劣者,解除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责任。
(一)将车交给无证人员营运。
(二)私自改装、调校计价器,使用计价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对计价器刷卡启动。
(三)不打表议价经营(除长途业务、包车服务外),多收滥要车费。
(四)违规拒载,或使用营运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点管理规定,在站点揽客、拉客。
(五)故意绕道宰客,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七)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乘客。
(八)开车逃避或拒不接受行业检查或营运督查。
(九)违反《对乘客的承诺》,违诺收取乘客车费。
(十)破坏或控制GPS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
(十一)被行业、社会宣传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投诉违章经营,或因严重违章行为受到行业处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车辆所属分公司执行。不在营业站点、路面或车上当场罚款。
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违章,处理主班驾驶员。
分公司依本办法收取罚款后,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一式三联,即“驾驶员联”、“分公司联”、“公司联”。被查处驾驶员须签收,拒不签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两位督查人员联合签字证实后,仍然执行处理。
各分公司负责跟踪查核整改、处理到位,作好相关记载。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被处理后,纳入对驾驶员的综合考核评分。
查处多收滥要车费、故意绕道、违反《对乘客的承诺》收取车费等违规的同时,违规驾驶员必须退还已收乘客的租车费。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理违规行为的情况,上报营运督导部。
营运督导部将静态和动态服务质量的督查状况,及时通报分公司。每月一次综合汇总分析,通报规范服务的成效及差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驾驶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表现突出的,依据《出租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奖励办法》予以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失职,执行本办法不力时,公司在部门或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中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02年11月18日发布,于2005年3月31日首次修订,于2010年3月22日二次修订,于2014年4月30日三次修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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