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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投诉及乘客失物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20 10:1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正当权益,提升品牌服务质量,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受理方式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实行营运督导部、分公司两级管理机制。
(二)营运督导部具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分公司的权责。

第三条  受理乘客投诉与失物查询的方式
(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转办;
(二)关注社会宣传媒体曝光;
(三)设立服务监督电话65656567、微信公众号窗口等通道,专人受理;
(四)接受乘客上门口述、信函反映。

第三章  乘客投诉

  第四条   乘客投诉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即“1-2-2”的时限要求,并按要求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一)营运督导部直接受理投诉或在收到转办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转送分公司。
(二)分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回复乘客处理结果,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交审核。
(二)营运督导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访乘客,审核、督办完毕。对行业管理部门转办的投诉,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

第五条  乘客投诉处理的工作程序为:受理与转送—处理与回复—回访与审核督办—上报。
(一)受理与转送:营运督导部负责受理乘客投诉。受理人员应向乘客询问了解情况。对行业管理部门转办和微信受理的投诉、媒体曝光的事件,应向乘客补充了解情况。
1、受理登记内容应包括:车辆牌照号、投诉人、联系电话、租车时间、乘车线路、投诉内容、驾驶员性别与体貌特征、乘客对处理的要求。
2、非拒载投诉还需登记:发票号、乘车金额。
3、拒载投诉还需登记:招车的详细地点、是否禁停路段、驾驶员是否停车、乘客是否上车、乘客是否说明目的地等。
营运督导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作投诉登记,判断并登记投诉类别,向分公司转送。
1、对行业管理部门转办的、微信受理的投诉,在4个有效工作小时内登记。
2、对电话受理、上门或信函、媒体曝光的投诉,即时登记。对不属于营运服务范围的诉求,可不按投诉登记,但须转相关部门、分公司处理,并督促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与回复:分公司负责处理乘客投诉,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调查内容、认定意见、处理情况。对认定为成立有责的,应上传《被投诉驾驶员的思想认识》;对车辆停运的应上传照片。
分公司负责人应参与从严查处违规拒载,并在《被投诉驾驶员的思想认识》上签字确认。
分公司负责落实向乘客道歉、退款等补偿措施,直至乘客满意。
对误投诉的情况也应与乘客耐心解释、沟通,取得乘客谅解。
(三)回访与审核督办:营运督导部负责对分公司处理完毕的投诉,回访乘客是否得知处理结果及是否满意。对查实的违规拒载,应通知乘客携带身份证到公司领取奖金。
营运督导部对乘客满意、处理规范的投诉,应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对乘客不满意、处理不规范的投诉,在“审核意见”中写明督办意见后,“驳回”交分公司重新处理。
分公司应对被驳回的投诉,重新处理直至乘客满意。
营运督导部负责督办被驳回的投诉,对分公司逾期未处理,或乘客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营运督导部应直接调查处理,将处理决定交分公司执行。营运督导部直接处理投诉时,分公司应予以配合。
营运督导部直接处理投诉后,对乘客仍不满意的,应向乘客提出到行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四)上报:营运督导部负责对行业管理部门转办的投诉,及时、准确上报处理结果。

第六条  非工作时间的值班人员受理乘客投诉时,应按营运督导部要求受理与登记。

第七条  出现乘客与驾驶员所诉情况不一致时,应充分听取乘客意见,实事求是,妥善解决。

第八条  投诉处理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误投诉,由营运督导部在回访乘客后,予以确认。
(一)投诉乘客无法联系的。
(二)经乘客确认所投诉车辆信息有误的。
(三)拒载投诉经查询车辆定位不在投诉地点的。
(四)非拒载投诉乘车金额与营运记录不符的。
(五)乘客有误会情形,经解释说明后,乘客予以谅解的。
对有(三)、(四)项情况乘客坚持投诉的,或乘客有苛刻要求经沟通不能取得谅解的,可由营运督导部向乘客提出到行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失物查询

   第九条  乘客失物查询处理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转送—查找—归还。
(一)受理:营运督导部负责受理登记失物查询。登记内容应包括:车牌号、查询人、联系电话、租车时间、乘车线路、丢失物品、丢失位置。
(二)转送:营运督导部应即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向分公司转送,并电话通知分公司。没有车牌号的,应通过技术手段查询。
对无法对应车辆的,也要予以登记,并向所有分公司、所有车载智能终端发布查找信息。
(三)查找: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联系驾驶员查找,不论是否找到失物,均应向乘客回复。
(四)归还:对于找到乘客失物的,要与驾驶员、查询人确定归还方式。对驾驶员归还的要跟踪确认。
对驾驶员上交拾物并由分公司归还的,应按拾物上交处置要求办理。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的值班人员受理失物查询时,应立即与当班驾驶员联系查找,无法联系驾驶员的,交由分公司联系查找,均应在2小时内回复乘客。
所有工作记录均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

第五章  拾物上交处置

  第十一条  驾驶员拾物上交处置的工作程序为:上交—保管—归还或处置。
(一)上交:分公司负责对驾驶员上交的拾物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登记,并填写《乘客失物上交及归还登记表》。
(二)保管:分公司应妥善保管拾物,并主动查找联系失主。对无人认领的,通过社会媒体、行业管理部门、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
(三)归还或处置:分公司在向失主归还物品时,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失主信息,并填写《乘客失物上交及归还登记表》。
对超过2个月无人认领的拾物,分公司应列出清单集中转交政府管理部门,或报营运督导部确认后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主动上交的拾物,分公司应即时与没有车牌号的失物查询信息比对,发现信息相似的应主动与乘客联系核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受理乘客投诉及失物查询管理办法》、《乘客投诉处理细则》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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