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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政委员会活动办法

时间:2019-03-20 09: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与员工、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正常沟通渠道,规范民主议政委员会活动,进一步发挥民主议政委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民主议政委员会,分公司设立民主议政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由从驾驶员及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的议政委员组成。

  第三条  民主议政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分公司分会主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担任。
  民主议政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民主议政委员会由21名议政委员组成。其中驾驶员议政委员15名(原则上按分公司车辆总数1%的比例产生),管理人员议政委员6名,其中公司工会、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科长各1名,一般管理人员2名。

  第五条  分公司分会的议政委员人数按分公司车辆总数8%的比例确定,分会中驾驶员议政委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70%。

  第六条  参选议政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
  (二)爱岗敬业,三年内获得过公司评先表彰。
  (三)驾驶员议政委员,应规范经营,无严重违规行为,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四)管理人员议政委员,应模范履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及对驾驶员的承诺。

  第七条  民主议政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八条  驾驶员议政委员候选人按照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过差额选举确定议政委员。
  (一)分公司分会中的驾驶员议政委员由分公司驾驶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二)民主议政委员会中的驾驶员议政委员必须是分公司分会议政委员,由分公司分会推荐。
  管理人员议政委员由公司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第九条  议政委员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下一届选举,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民主议政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大通公司工会活动办法》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二)对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收集员工、驾驶员的意见,反映员工、驾驶员的诉求和困难。
  (四)掌握行业的动态和信息,收集与反馈社会各界对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议政委员会(分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议政委员会议,对民主议政工作进行计划、部署和总结改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民主议政委员会(分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前,应征求民主议政委员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议政委员中设立管理服务监督员,由议政委员自愿申请,公司授牌,依规行使监督权责。

第四章  提 案

  第十四条  各级议政委员均有权利和义务以提案方式向民主议政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品牌创建、构建和谐、文化生活等员工、驾驶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提出问题、阐明理由、提出建议。
  (三)议政委员上交的提案,由一名议政委员作为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其他复议人按先后顺序签字确认。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的提交
  提交提案时,由一名议政委员填写《大通公司民主议政委员提案登记表》,需经公司议政委员二人或分公司议政委员三人联合签名附议。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工会委托政治工作部负责受理并造册登记,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的立案
  收到提案后,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对公司内部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三)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四)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人。

  第十八条  提案的讨论
  公司工会委员会按照提案内容组织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人和部分议政委员代表进行讨论沟通,明确承办部门与落实改进的意见。在讨论中提案人同意撤销的议案,可以不进入办理程序,当场记录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
  对讨论后确立办理的提案,按照以下办理权责处理。
  (一)属于改进工作、提升服务的,指定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需明确落实的措施、完成的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提案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属于调整商务政策、修改重要管理规章的,由承办部门上报总经理室研究,按总经理室决定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反馈
  公司职能部门在落实办理相关提案后,应在10日内及时将完成的情况书面报政治工作部存档。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反馈落实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会委托政治工作部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规受理登记提案。
  (二)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立案判别与组织讨论。督促公司总经理室、承办部门研究与办理。
  (三)向工会委员会报告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
  (四)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提案人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人有权向承办部门了解提案办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经营管理、品牌创建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提议,公司对提案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民主议政委员会活动办法》和《公司民主议政委员提案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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