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报表、证照、工作记录、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 公司档案的整理、归档遵循“明确要求、按责保管、集中归集、统一销毁”的原则;根据档案形成的年限实行分段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档案子类目和《大通公司档案建档内容明细表》,负责档案的鉴定及销毁。《大通公司档案建档内容明细表》通过公司行政文件发布与调整。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全公司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单位(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下设档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各单位(部门)已移交的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 公司档案分类设十三个类目,类目、责任部门及分类方式如下:
![]() 第七条 每一类目的档案再按内容细分所属的子类目,子类目的划分由责任单位(部门)上报总经理室,由档案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法律诉讼案件的档案、同一基建项目的档案应按案件、项目集中建档。
第三章 档案的归集与管理
第八条 所有档案的归集与保管,在同一个子类目下,应按时间顺序归集,并建立目录,目录应包括:目录编号(类目-子类目-年度-序号)、档案内容与归档时间。做到目录中档案内容与档案资料一致,目录中的归档时间与实际情况一致。
各类档案应做到分类清晰规范、卷内文件排列合理、装订整齐美观,按年度、类目、子类目、归档时间有序存放。技术设备档案、出租车经营管理档案可不按年度分类。
第九条 公司档案室由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负责对所属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总目录,接收与保管各单位(部门)移交的档案。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按类目、子类目、建档内容的要求整理和保管所属的档案,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第十条 公司档案室与各单位(部门)之间办理档案移交时,共同填写《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公司档案室、移交单位(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负责管理所属车辆、人员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档案。分为集中保管档案和日常工作档案。营运车辆更新后,相关车辆的各类档案至少保存2年。
集中保管档案按公司统一的档案分类目录、档案内容整理归档,包括:营运车辆、经营合同、驾驶员等,遵循只进不出的建档原则,在办理相关业务后第二个月底前归档。
日常工作档案是指具备有效期限的档案,由各职能科室保管,遵循保持更新的建档原则,所有现行车辆、设备、人员均应建立最新的复印件和电子档案。包括: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计价器检定卡、特种设备许可使用证等。复印件档案按自编号排序存放,电子档案在办理后第二个月10日前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办公室、管理发展部负责保管当年内的档案;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保管当年及之前一个年度的档案;营运督导部、安全技术部、政治工作部保管当年及之前二个年度的档案。
其中,技术设备类档案,在使用期限内均由安全技术部保管,在报废或处置后的第二个年度,向公司档案移交。法律诉讼案件的档案、同一基建项目的档案,应在完成后的第二个年度,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各部门(专班)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于次年三月至五月间,集中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或申请销毁。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单位(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0至15年)、短期(3至5年)三种,在《大通公司档案建档内容明细表》中注明。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永久保存;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作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从长。
第十四条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责任单位(部门)向档案管理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是否销毁。经档案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单位(部门)编制销毁清册,由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办公室监督在指定地点实施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六月底前,对当年档案收进和移出、卷宗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并向总经理室提交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借阅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需查阅、外借公司档案室的档案时,借用人应填写《查询、外借档案审批登记表》上的档案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关的档案;查阅与本部门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公司档案室的档案时,借用人应事先说明用途和归还时间,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需外借各单位(部门)的档案时,借用人应事先说明用途和归还时间,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人按期归还所借用的档案。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借用各类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存放
第十九条 公司档案室、各单位(部门)均应设置专用档案柜,并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档案柜和柜内的卷宗应排列有序,方便取阅查询。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对所属的档案严加管理,经常清点,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档案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一:《档案移交单》
附件二:《查询、外借档案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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