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0 15: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制度和国家银行对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属各分公司应根据其资金的来源,在银行开立基本业务结算账户,办理取款、存款、委托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 货币资金除按规定限额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应存入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可采用现金结算外,一切非现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条 建立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记账凭证序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与银行账单相符,按时填制银行存款调节表送交开户行。
第五条营业收入必须由专人负责收取,清点无误后,当日必须送存银行,并将银行现金缴款单回单随开出配套的收据、发票记账联一并登记交会计记账。
第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现金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使用现金必须向银行提取,任何部门不得坐支,超过规定数额的现金支付应开具支票。
第七条 司属各分公司不得以白纸条抵库存现金,不得私自向出纳借公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八条 库存现金下班后一律存放保险柜内,第二天上班时必须清点一次,以防万一,如出差错,找出原因,及时上报。
第九条 支票使用的管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均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各种支票一律由出纳员签发。
第十条 转账支票不得转借私人使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更不准转借账户为外单位签发支票。
第十一条 必须领用空白转账支票时,必须由出纳员登记,详细记载领用日期、支票号码、用途等,领用人亲笔签字,经理签字后方可交借支票人使用。
第十二条 签发空白转账支票,出纳员必须事先填写好日期、收款人名称及用途。必要时加注限额字样以控制金额。
第十三条 支票借出返还的支票票头和发票,必须做到单位名称、金额、用途一致。
第十四条 支票印鉴必须指定专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得将空白支票事先盖好印鉴备用。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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