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不参加考勤管理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考勤记录作为每月工资发放和年度(月度、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公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具体作息时间根据工作和季节变化由总经理室决定。
第五条 员工应通过考勤设备或软件打卡记录考勤。对无法进行打卡的出勤,应办理外出申请与审批,否则,按缺勤处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考勤记录要求,并建立每个员工的考勤与休假记录。应于每月3日前进行上月考勤汇总。
第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并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一)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二)法定节假日: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七条 员工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正常休假,除正常休假外的缺勤按非正常缺勤处理。
第八条 正常休假种类: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陪产)假,正常休假期间不扣除工资。
第九条 年休假按以下标准休假,同一部门人员、同一科室人员的年休假应分散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可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根据截止上年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确定。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年度内又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当年内有旷工记录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公司在每年3月底前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公司总部员工、各单位负责人的年休假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分公司员工年休假由分公司负责人安排,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确因公司原因未安排员工年休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以且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安排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除有医疗机构病假单的情形外,连续休假时间达到5天及以上的,需在休假时间前至少提前一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年休假应于当年休完,员工未休完的,公司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婚假、丧假、产假、护理(陪产)假在提供相关证明后,按以下标准休假:
(一)婚假:员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部分非直系亲属(指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1天丧假。
(三)产假:女员工怀孕、生育的可享受以下假期:
1、正常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可休假 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持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女员工,持医疗机构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可休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可休假42天。
3、产假的天数计算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护理(陪产)假: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 非正常缺勤包括: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上午上班时间以后一小时内打卡签到视为迟到,下午下班时间以前一小时内打卡签退视为早退。
第十三条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凭医疗机构病假单办理的请假。病假的天数计算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四条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缺勤办理的请假。员工当年有未休年休假的,只能计为年休假,不能办理事假。
上班未打卡签到,或下班未打卡签退,或有打卡记录但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如未办理有效请假或外出审批,当月内1-2次的,记为迟到早退,超过2次的,视为年休或事假半天。
第十五条 旷工:是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凡弄虚作假(含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整天未打卡,且未办理有效请假或外出审批的,视为旷工。
员工累计旷工达3日,公司有权辞退、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休假、请假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休假:一般员工休假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休假由总经理审批。
(二)婚假、丧假、产假、护理(陪产)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事假、病假:一般员工请假5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5日及以上不满15日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批,15日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请假一般应在考勤软件中申请,特殊情况须填写《请(休)假申请审批单》,并附相关证明,报有关领导、人力资源部批准。
所有请假均应提前办理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加班、值班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加班是指安排员工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二)值班是指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三)除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特殊岗位正常安排加班外,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只有出现需限时完成的突发紧急任务时,方可安排特殊加班。
(四)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每天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五)总经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才有权安排下属人员的特殊加班。单位(部门)负责人安排下属人员加班时,应提前填写《加班与换休安排单》,并同步安排员工换休时间,加班后5日内,应将《加班与换休安排单》交人力资源部,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值班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提前安排。
(七)员工拒绝合法的、正常的加班或值班安排,当月绩效考核总分扣除50分,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非正常缺勤的工资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病假工资的扣除=月工资/21.75×30%×病假天数
病假期间月工资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事假工资的扣除=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三)旷工工资的扣除=月工资/21.75×旷工天数
如员工因旷工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员工应予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以小时计算发放:
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支付比例×加班时间(小时)
其中,支付比例为:
(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值班补贴按200-300元/天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按本规定履行审批职责或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按管理人员违规处理的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管理人员请假审批规定》和《大通公司管理人员年休假规定》同时废止。
附:1、《请(休)假申请审批单》
2、《加班、值班安排单》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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