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1日发布,2008年5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明确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品牌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树品牌、安全促效益”的发展观念。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新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制度规范、从源头抓起、从严入手、常抓不懈、责任追究”的安全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与公司发展相适宜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同级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向同级行政领导负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监督、检查、处理,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能。
第八条 分公司安全技术科是分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安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组织安全学习,处理安全事故,查处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管理与工作职能。
第九条 公司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综合防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所属分公司、各部门落实安全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其日常事务工作由公司安全技术部处理。
(二)分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计划,拟订和实施安全工作措施与方法,同时对所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三)安全员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负责对生产过程和生产环节实施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行为,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作业。
第三章 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基础管理,包括车辆、驾驶员、学习、违章、事故、保险等日常具体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事故登记、保险索赔、学习教育、安全例会、车辆检查等各类台帐、表册、记录、档案,相关的资料信息按规定输入管理信息网络备查。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图表、宣传图画应上墙明示。
第十二条 各类记录、台帐、图表必须填写规范、整齐、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 定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防范
第十四条 车辆上路运行,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设备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车辆检验管理规定》参加检测。
第十五条 为防范事故,降低损失,由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项。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第十七条 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学习(每月一次),不断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对未按规定参加学习的将根据公司驾驶员学习管理制度予以补课或处罚。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责任事故,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设置标记,现场施救完毕后及时按规定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做好向行业管理部门初报、跟踪报告和结案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事故处理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安全管理人员接案后,迅即赶往现场调处,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和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处结案后,处理事故的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有关证单清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发生行车责任事故,造成了损失,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书面经过及认识,接受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责任事故倒查制,对忽视生产安全,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年度合同期内无事故车辆的承包人,根据公司《安全行车奖罚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公司《安全行车奖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重特大责任事故实行倒查责任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