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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

时间:2019-12-05 14:0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8年月10月08日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0号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电器机械制造加工;汽车修理;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仓储及装卸服务;广告位租赁。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7号
  2、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0号
  3、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109号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3、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购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共出资3000万元;
  1、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出资2014万元,占总资本67.13%;已出资到位1340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额674万元,在2022年7月31日前出资到位;
  2、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出资796.5万元,占总资本26.55%;已出资到位530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额266.5万元,在2022年7月31日前出资到位;
  3、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应出资189.5万元,占总资本6.32%;已出资到位126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额63.5万元,在2022年7月31日前出资到位。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
  ⑵公司登记日期;
  ⑶公司注册资本;
  ⑷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⑸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在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时,不得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召开1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第十八条的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前条1、2、3、4、5项终止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七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经营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1、股东的姓名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4、章程修改补充件按规定报备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盖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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