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的决策、执行的常设权力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公司单项投资金额为200万元至800万元的投资方案、500万元以上的贷款方案、100万元至800万元的对外担保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分支公司的设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有如下义务:
(一)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备置文本的义务。董事会有备置齐全各类供股东查阅文本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二方面。
1.真实记录的全部文本必须真实,不得事后更改各种记录;
2.备置文本的义务。备置文本主要有:
公司章程、历届股东会记录、各种财务报表,应备置在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义务。
(四)申请有关机构对公司审核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其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并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及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长应在15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应由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会议的投票权。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作出第三条(八)、(九)项的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3-11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的决议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按照公司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公司有关重要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保管董事会印章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本规则从2002年8月27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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