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出租汽车公司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于2009-2-18日17:10分乘坐贵公司AY9207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个人手机遗留在出租车内,贵公司倪(音)师傅在拾到手机后,不仅主动和我联系,并于第二天主动送还到我手中,让我丢失的手机失而复得。惊喜之余我深深被倪(音)师傅这种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感动! 对于倪(音)师傅的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贵公司员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他的行为也是对贵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的肯定!也请贵公司对倪(音)师傅的行为给予表扬和肯定!因为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行为更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的。 最后我真诚地道一声:“感谢……”
吴彬 2009-2-1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