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客管处修订、出台了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将原来的18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扩大到31项。原来,只规定了企业非法转让车辆要重罚,司机发生拒载、绕道等劣质服务要严罚等,对一些违规“小动作”没有相应规定,现在,违章情节细化到车内吸烟、不挂空车待租牌等小处,判罚能一一“对号入座”。 记者对比新老标准发现,如果出租车司机不服从出租车站点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营运时不遵守电话预约订车服务规范、营运时在车内吸烟、未在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时显示明确标志、未在规定位置置放与出租车车牌号码相符的服务监督卡等不规范服务行为,都列入新标准中。且规定: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均处200元罚款。 对旧版已有内容,新标准进行了调整,甚至加重处罚。例如:出租车司机营运时不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的,原标准有“弹性”,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新标准规定: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罚款200元,没有“弹性”。若将出租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营运,新标准由原来的罚款,改为涉事车辆停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