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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22 11:43来源:市客管处 作者:市客管处 点击: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200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开展了以“明晰车辆产权、规范经营合同、规范经营收费、规范服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工作,基本理顺了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2016年以来,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营运收入大幅下降,我市部分巡游车驾驶员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增多,不断到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信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进而导致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下滑,乘客满意度降低。

  2016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深化巡游车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巡游车行业改革,依法解决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有必要针对巡游车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的意见和措施,以维护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要求将巡游车经营权“确权”给驾驶员个人的诉求为什么不能支持?

 

  少数巡游车驾驶员要求将巡游车经营权确认给驾驶员个人的诉求,不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

  1、巡游车经营权是社会有限资源,其所有者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出让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出让期限内拥有经营权的使用权。

  2、经营权的许可,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对经营权出让对象和方式作了规定,出租汽车要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通过招投标方式配置经营权。

  3、我市现有的16737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经依法出让给了58家企业和417户个体经营者使用,依据相关规定,经营权在出让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

  4、巡游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与驾驶员之间如何收费、以何种名目收费,这属于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驾驶员认为企业收费过高或者不合理或者违规,并以此为由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将经营权确认给驾驶员个人,混淆了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如何强化、落实巡游车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服务品牌建设。

  二是鼓励巡游车企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平等协商,通过合作、入股、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等方式,转型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三是鼓励国有巡游车企业在经营管理转型、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四是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保持车辆安全卫生和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加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对违规服务的驾驶员采取学习教育、停运整改等措施,建立并严格实施违规退出机制。

  五是要求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变相更改合同,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驾驶员负担;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不得炒卖、非法转让巡游车经营权。

  六是要求企业应当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司企关系;主动组织开展关心关爱驾驶员、评选奖励优秀驾驶员等活动,增强企业凝聚力。

 

四、如何改革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

 

  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历来是巡游车改革的重点内容。对此,国家层面作了重大政策调整。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曾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而国办发[2016]58号则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强调政府的作用,后者强调市场的作用。

  我市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对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是对存在事实经营关系、但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商签订经营合同;经协商无法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可协商解除经营关系;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是鼓励巡游车企业积极探索新型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方式,与驾驶员共担运营风险、利益合理分配。

  四是建立协商机制。根据国家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政策要求,今后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经营收费,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五、如何规范巡游车车辆保险?

 

  巡游车企业是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是车辆保险的法定投保人。因此,巡游车车辆保险应由企业统一购买。

  2015年以来,为有效降低车辆保险事故率,国家实行了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车辆保险费与保险事故次数挂钩,“多事故、多缴费”,“少事故、少缴费”。因此,在投保方式上,原则上由驾驶员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单据向企业缴纳保险费。但考虑到我市已实行了较长时间的统一投保政策,部分驾驶员对此已经习惯和接受,因此规定驾驶员也可与企业协商将保险费纳入承包费,由企业按照统一投保政策继续投保。为避免司、企双方对保险费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在经营合同中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保险保障等约定清楚。

 

六、如何规范巡游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

 

  落实巡游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明确提出要根据巡游车驾驶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驾驶员社会保险全覆盖。

  从现实看,我市巡游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比较复杂,有的驾驶员在出租汽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有的驾驶员在社会灵活就业窗口缴纳,有的驾驶员因各种原因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考虑到这种现状,根据劳动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本次文件同时规定:驾驶员与巡游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巡游车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经营合同的,由驾驶员在社会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巡游车驾驶员与企业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应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等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七、文件实施后,对未执行完的经营合同的收费金额如何调整?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巡游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巡游车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明确要求对正在履行的经营合同的收费再次调整,以进一步减轻驾驶员的负担。

  自文件实施之日起,驾驶员与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对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收费,参照下列规定实施:

  1.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1000/月的标准进行调整。企业承包费包括税费(含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路桥通行费,下同)、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车辆购置利息、企业收益等。企业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座套清洗、发票打印耗材费用。

  2.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车辆购置价格的,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600元/月的标准进行调整。企业承包费包括税费、企业收益等。驾驶员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座套清洗、发票打印耗材费用。企业负责驾驶员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安全检查等工作。

  3.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文件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

  4.纯电动巡游车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对于车辆购置利息,理应按照企业购买车辆时实际发生的利息计算。但为便于操作和最大限度地让利于驾驶员,建议按照当前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式为:(车价+购置附加税)*当前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9)÷12

 

八、部分驾驶员要求对企业历史收费进行清理,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只对实施之后的行为进行规范。但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巡游车驾驶员的利益,文件对清理收费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明确:

  ()清理的范围是当前正在承包经营的巡游车,清理的对象是正在营运的巡游车驾驶员,清理的期间为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至文件实施之日。

  ()属于预收承包费的,行业管理部门前期出台了巡游车政策解释解答,对预收承包费清算的范围、对象、标准等问题都作了规定。驾驶员如果要求企业清算的,按照前期的规定执行。清算后,驾驶员继续营运的,承包费按照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承包收费标准收取。

  ()实行单班承包经营的,20151231日以前的月承包费,按照企业和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执行。201611日至文件实施之日的月承包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副班驾驶员管理费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天然气设备折旧及收益满5年不再收取;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一般每车不超过20000元,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退还驾驶员。

  ()实行双班承包经营的,20151231日以前的月承包费,按照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执行。201611日至2017331日的月承包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机动驾驶员管理费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天然气设备折旧及收益满5年不再收取;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一般每车不超过20000元,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退还驾驶员。20174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的月承包费,按照班费制收取,标准为每月26天、每天135(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中,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车辆购置价格的,标准为每天125(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由驾驶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预收承包费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2016年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巡游车有关问题政策解释解答,清算预收承包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清算的前提:巡游车驾驶员自愿要求清算。

  ()清算的对象:为在岗营运的巡游车驾驶员。

  ()清算的范围:为当前正在营运的车辆或者正在履行的合同;对于2013年提前集中更新的车辆,由于其承包费延续了车辆更新前的经营合同,可以纳入清算范围;已经退出营运的车辆,企业与驾驶员的经营合同终止,承包费结算完毕,不再清算。

  ()清算的方法:退还承包费金额=预收承包费+(月实收承包费×车辆实际营运月)(月应收承包费×车辆实际营运月)

  其中:

  预收承包费,是指企业在车辆发包时一次性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

  月实收承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每月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

  月应收承包费,是指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约定的企业每月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

  车辆实际营运月,指合同有效期始至清算之日止的总月数。

  ()利息的处理:企业与驾驶员对预收承包费清算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201611日至2017331日期间的企业收费如何清理?

 

  201512月,为体现企业与驾驶员共担市场风险的主体责任,各出租汽车企业对承包费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出具了承诺书。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按承诺书内容执行到位。

  ()税费:出租汽车是营运车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各项税(),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路桥费、车辆各项检测费用(车辆安全检测费、车辆技术等级检测费、计价器检定费)。税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目前出租汽车的税费标准为不超过4425元。

  ()副班驾驶员管理费:企业为受聘司机提供办证、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事故等处理应急事件的日常管理服务,每车每月可按200元的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20161月起,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对双班承包的车辆,不收取副班驾驶员管理服务费;对单班承包的车辆,每车每月按100元收取副班驾驶员管理服务费;对没有办理副班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一律不予收取;对已办理机动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每人每月可收取100元的管理服务费。

  ()天然气气瓶年审改装费:企业是营运车辆所有人,双燃料设备是车辆的附属设施,应由企业选定、购买、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管理方式与费用分摊。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承包经营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武租协[2009]10),由企业出资改装压缩天然气设备的,天然气设备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车,该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当时的改装成本按其预计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及其资金成本,二是改装后节约营运成本(每月节约1600元左右)获取的部分收益。

  201511日之前已经安装使用的天然气设备,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收费已满60个月的,不再收取。201511日之后安装的天然气设备,按照安装时的价格计入车辆折旧。

  ()发票打印耗材费:营运中应消耗以及应配套的材料和设施费用,主要包括车费发票、色带等。2012年,因税务部门取消了发票工本费,企业向驾驶员收费时只收取色带费用。因各企业进货渠道不一样,色带的费用也不一样,每卷5元至15元不等,据实结算。

  ()合同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为了规范违约金的收取,行业协会督促企业作出承诺:自201611日起,对承包驾驶员退包车辆提前解除经营合同的,一次性收取违约金不超过3000元。如果由退包驾驶员的直系亲属接包车辆的,免予收取违约金。

 

十一、2013年置换车辆的车辆折旧费如何规范?

 

  ()2013年车辆置换后经营期限延长。按照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车辆承包经营期限为5(60个月)2013年提档升级的车辆绝大多数为2011年投入运营的车辆,营运期限一般不超过2016年,但由于2013年集中提前更新,驾驶员的营运期限延长至2018年,比原合同多出2(24个月)左右的营运期限。

  ()原承包经营合同期(60个月)内应继续按照约定承包费标准执行,不增加驾驶员的负担。

  ()原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延长经营的时间应按照更新车辆价格计算折旧费标准,列入每月承包费。

  ()企业在出资更新车辆后向驾驶员收取车辆折旧具有合理性。实际有三种做法:

   1、企业在换车时即向驾驶员收取,驾驶员每月缴纳的承包费用不变。

   2、企业在原车辆经营承包合同期满(60个月)后向驾驶员收取折旧,并继续维持原承包费标准不变。

   3、企业在换车时未向驾驶员收取,但与驾驶员签订有分段承包收费合同,应按照分段收费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二、双班承包经营收费如何清理规范?

 

  企业和驾驶员签订的双班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至2017331日。自201741日至2017727日期间的双班承包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企业对驾驶员实行双班管理、服务的,可以继续履行双班承包经营合同,或者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处理;企业与驾驶员在201741日以前已经签订班费制经营合同的,可以继续履行,或者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处理。

  ()企业对驾驶员未实行双班管理、服务的,由企业核定实际承包驾驶员,并与其协商终止原双班承包经营合同,与实际承包人重新签订班费制合同。自201741日起,企业与驾驶员协商实行班费制经营的,每天收费不超过135(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每月收费不超过26天,每月收费总额不超过3510元。

  ()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双班承包经营合同,实际上实行预收承包费形式或者“借款”形式的,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清退预收承包费或提前偿还借款,并终止原双班承包经营合同,重新签订班费制合同。自201741日起,企业与驾驶员协商实行班费制经营的,每天收费不超过125(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每月收费不超过26天,每月收费总额不超过3250元。

 

十三、如何认识行业协会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按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

  2006年,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解决企业“产权不明晰、合同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市交委出台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武交[2006]83),规定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承包费项目和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协商确定的承包费标准,按月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行业协会依据《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协商确定了承包费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制定自律意见进行调整。2006年至今已有10余年,企业均按照行业协会确定的承包费标准收取承包费,并在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予以确定。

  协会出台的承包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经会员单位协商提出的自律意见,出租汽车企业作为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协会的自律意见,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提出承包费标准,驾驶员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双方承包关系达成一致;如果驾驶员不认可企业提出的承包费标准,通过协商与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双方承包经营关系无法建立。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部分不适应市场的承包费项目,行业协会已指导各企业作出承诺,对原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了调整和规范。现行经营合同到期后,承包费的收取,可按照国家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政策的规定,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十四、为什么要规范承包经营合同转让?

 

  长期以来,我市出租汽车历史上形成了驾驶员之间私下将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的习惯和市场,俗称“转包”。2006年,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工作时,对此曾作出规范,即:承包驾驶员退出营运时,原则上应向企业退包,确需转包的,应征得企业同意。在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巡游车驾驶员普遍要求尊重历史和交易习惯,在政策层面允许转包。

  驾驶员的这种要求,属于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的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应当允许并予以规范。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从政策层面允许承包经营合同转让,充分尊重了行业历史和驾驶员的交易习惯,适应了市场需求,也是对广大巡游车驾驶员权益的最大保护。

 

十五、如何规范承包经营合同转让?

 

  本次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对承包经营合同转让作了以下规范:

   一是驾驶员拟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转让给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是企业、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应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为了降低转让的风险,鼓励双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证方式进行转让。

  四是巡游车企业也可与转让方协商,解除原经营合同;企业与受让方之间的经营收费,由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可在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五是纯电动巡游车、无预收承包费的凯旋巡游车及其更新车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提供相关服务,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营运里程、里程利用率等运营指数,便于转让双方预判市场风险。

 

十六、在改善巡游车经营环境方面有哪些举措?

 

  围绕巡游车驾驶员普遍关心的“三难”问题,文件要求相关区和管理部门切实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巡游车经营环境。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严管路段,增设一批巡游车临时停靠点,方便巡游车停靠上下乘客。

  ()对在道路边停靠上下乘客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巡游车,公安交管部门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驾驶员驶离。

  ()各区因地制宜建设规模不同的巡游车服务区()。小型服务点至少应为巡游车驾驶员提供就餐、如厕、茶水服务;大型综合服务区应为巡游车提供车辆清洗、座套更换、加气充电、小修快修、就餐休息、计价器刷卡、违规电子眼处理等服务。各区大型综合服务区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小型服务点按街道设置。

 

十七、如何更好地弘扬巡游车行业新风?

 

  多年来,巡游车驾驶员中不断涌现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优质服务等好人好事,维护了行业良好形象,为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持续锦上添花,应当大力倡导和表彰,激励、带动更多的巡游车驾驶员争当先进,争创典型。

  ()继续开展星级车、十佳驾驶员、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设立新风奖,鼓励驾驶员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培育良好风气,树立良好形象。

  ()对五星级、连续10年以上优质服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扶持。

  ()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体活动,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驾驶员的归属感。

  ()市财政从2017年开始,连续5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巡游车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文明创建等,以推动公共交通发展。

 

十八、如何健全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建立严格的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退出机制,对于维护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文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的退出作了规定。

  一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巡游车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情况纳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收回其车辆经营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企业经营资格。

  二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为驾驶员准入退出提供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系统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依法责令其停运学习,直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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