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违法”将被扣分。近日,市客管处出台《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根据该办法,出租汽车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车身、车厢和行李箱不整洁卫生的,一次记2分;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营者姓名或投诉电话号码,及营运中不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在车内放置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分别一次记3分;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营运的,或在营运中载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强行拉客、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不按规定装置计价器或不使用计价器的,一次记5分;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一次记7分。 《办法》中明确指出,将以每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实行周期累计记分制度。对于违法记分的记载,由市客管处在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违章记录”栏予以记载,若多次违法行为并存,取其最高分值记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5分的驾驶员或出租汽车单车累计满25分的主、副班驾驶员,必须重新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期间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另外,违法行为严重的驾驶员,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营运3-15日,直至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