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学习内容
整体提升服务质量,相关工作通报与要求
1月,行业转办投诉率0.679‱(公司全年目标0.6‱),未完成公司目标。特别肯定的是302分公司、4分公司、5分公司投诉压降效果明显。望其它分公司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扎实开展驾驶员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组作用,全面提升驾驶员服务质量。
2、1月,行业乘客评议平均得分99.89分(公司目标99.83分),实现“开门红”,望各分公司继续保持。但301、302、6分公司未完成目标,望引起重视。
3、2021年公司继续开展争创“乘客满意20佳班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一是望各分高度重视驾驶员的教育与宣传,在班组群多做提示与宣传,做到全员动员全员参与;二是针对“三比三力争”内容查找自身差距,争取取得好成绩;三是通过本次活动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班组长、指导员的作用,引导各班组争创佳绩
安全学习内容
一、雨天安全行车措施
(一)出车前要注意气象预报和天气变化,雨刷器要保持完好有效,做好点火系统的防潮工作。
(二)减速行驶,要把车速降低20%左右。控制好行车速度。
(三)增加行车间距,应为干燥路面地车间距的两倍以上。
(四)不要紧急制动或猛打方向盘。减少变更车道的次数,一般不要超车。
(五)降雨初期,因路面上的灰尘与水刚刚混合形成泥泞,使得汽车特别容易打滑,事故也多集中于此时发生,所以要特别注意。
(六)在高速公路下坡道的最低点附近,是路面最易积水的地方,汽车高速通过该路段时,容易产生“水滑”现象,要特别注意。
(七)小型客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如果感觉到方向盘发漂,可能就是了发生“水滑”现象的前兆,此时要注意减速行驶。
(八)遇特大暴雨或冰雹应停驶。最好驶入服务区躲避,让驾驶员乘车人得到充分的休息,待雨停再上路。来不及驶入服务区时,应选择安全处把车停好,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九)大暴雨天气,还要告别注意不稳定边坡的滑塌和山区高填挖路段的
二、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董事会)
(2005年3月31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9月26日再修订,2021年1月26日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一)全年无行车死亡事故;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三)安全学习到会率达98%以上;
(四)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质量效益方面都在公司内处领先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一)全年(驾驶时间不少于300天)安全行车、无有责交通事故;
(二)遵守交规,无严重违章记录,一般违章二次以内;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无迟到和旷课记录;
(四)严格履行合同,规范运营,无违约现象发生;
(五)按时保养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
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驾驶员安全行车积极性,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现将安全行车无事故递进奖励标准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以出租车经营合同(含承包经营合同、经济责任制合同、经营责任制合同)年度为考核期,从经营合同起期计算,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个经营合同年度。
2、车辆在考核期内未发生行车责任交通事故的,对合同驾驶员按以下标准分别实行递进奖励:
3、核定奖励时,驾驶员已离岗的不予考核奖励。
4、本办法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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