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学习内容
一、计价器刷卡管理规定
计价器实行司机卡期限、管理月卡期限、车载智能终端次数限制(一般为100次)三重管理,以先到期限(次数)为准停止计价器运行。
(一)驾驶员定期到分公司、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以延长计价器运行期限,按单车表现,给予不同运行期限。
(二)驾驶员每月28日前,到所属分公司,由管理人员刷一次管理月卡,延长运行期间至下月28日。
(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
驾驶员在分公司、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时,应先接受车辆检查。
司机卡每次刷卡或重新制卡时,刷卡终端根据信息系统数据自动设置延长运行期限,一般为7天。
车辆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且全部驾驶员上月完成按期缴费、学习培训、车辆保养等管理要求,完成乘客评议、扫码收款、网约接单等运营目标的,司机卡刷卡时,可运营期限按以下标准相应延长:
(一)已连续3个月无乘客投诉、无有责交通事故的,每次刷卡延长运行期限15-20天。
(二)已连续6个月无乘客投诉、无有责交通事故的,每次刷卡延长运行期限30-40天。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公共刷卡点自助刷司机卡,分公司应明确整改意见,或进行有效整改后,方可办理人工刷卡或重新制卡:
(一)已连续2个月有跨月欠款记录,或当月23日后未完成当月缴款的。
(二)有乘客投诉、营运督查、乘车测评、营运违规、安全处罚未处理的。
(三)有驾驶员未完成上月学习培训的。
(四)上月未完成乘客评议、扫码收款、网约接单等运营目标的。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办理各类刷卡延期,或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暂停计价器运行:
(一)无有效期内经营合同,或欠缴经营合同费用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逾期未完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的。
(三)有副班协议到期未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
(四)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办理刷卡的。
(五)有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注销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服务监督卡》注销手续的。
(六)逾期7天未完成车辆统一保养的。
(七)有驾驶员妨碍或破坏车载智能终端、计价器管理功能的。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公司可启用车载智能终端的次数限制,暂停计价器运行:
(一)至每月27日仍未缴清当月费用的。
(二)有驾驶员拒不配合乘客投诉、营运督查、乘车测评、营运违规、安全处罚处理的。
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向驾驶员提供自助刷卡期限、公共刷卡许可状态、车载智能终端控制状态的查询。
特别提示:计价器上的暂停键连按三次,可以查看月卡是否设置成功,比如8月份车检,做完月卡设置后,应显示“0928”,如果显示“0828”代表设置不成功。
计价器上的暂停键连按四次,可以查看计价器锁机时间
计价器上如果提示2STOP,代表第二天下午3点即将锁机。
计价器上如果提示“6STOP”,代表月卡时间将于第二天下午3点前锁机。
![]() ![]() 安全学习内容
第一部分:大通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最新修订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二部分:分公司3月份安全情况通报
3月份共发生8起有责事故,均为一般事故,自编号分别为5166/5221/5039/5121/5182/5212/5183/5095,事故发生率较1、2月份大幅上升,其中2起伤人交通事故分别为5039/5212,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主要还是开车时注意力不集中,车速过快,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近期,出行市场受到疫情的影响逐步减小,出行人员数量相比以前会有所上升,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容易发生争道抢行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广大驾驶员一定要调整自我心态,在营运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争道抢行,随意变道,路口遇非机动车或行人时要减速慢行,耐心避让。
第三部分:“雨季”安全行车提示
1、当雨天行车视野受阻时,应打开车辆近光灯,以提示其他交通参与者。如果视野受阻严重,还应及时的打开车辆雾灯。
2、由于雨天路面湿滑,在行车的过程中应该保持车距、缓慢行驶,同时当车辆积水时,应时刻注意路面情况。
3、若降雨量实在是太大,已经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将车辆缓慢行至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的路边并打开双闪灯,等待雨停。
4、大雨导致路面积水,经过坑洼或有积水的地方时,要注意查看积水深度,不要强行通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