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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学习内容

时间:2019-02-06 11:35来源:301分公司 作者:301分公司 点击:

  1 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版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 被投诉驾驶员拒不接受投诉调查、违规处理的,应对所涉车辆处以5--15天的停运处罚。

  3 被投诉驾驶员有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应参加公司集中举办的“被投诉驾驶员回炉复训”,并考试合格。

  4 驾驶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对所涉车辆并处1--15天的停运处罚。

  5 新版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即办理服务监督。

  6 新版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增了下列行为属于拒载:车辆空车待租态,在乘客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在经营区域内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7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9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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