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更新 / 每月学习 / 设为主页 / 管理信息系统 / 用户登录 / 投稿统计/ 总经理信箱 / 客户服务

2023年4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3-04-03 11: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2、道路交通信号不包括有关交通安全的标语、横幅。
 
  3、根据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副班驾驶员一年内被投诉达二次的,公司可以予以清退。
 
  4、根据公司《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主班驾驶员一年内三次被投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的,公司可以予以清退。
 
  5、机动车行驶中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6、驾驶员1年内拒载乘客达2次,根据行业最严新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7、新《文明服务规范》要求驾驶员:乘客上车前,不得询问乘客的目的地;无法确认乘客目的地时,应帮助查询。
 
  8、新《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将“破坏或控制GPS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新增为严重违章行为,处罚200元。
 
  9、雨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水滑”现象时不可急踏制动踏板减速。
 
  10、在普通道路驾车遇暴雨,刮水器无法改善视线,此时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是不正确的。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雷锋车》评选管理办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公司同意并向政治工作部报备的,可保留《雷锋车》荣誉:
 
  1、原副班驾驶员转为同车主班驾驶员,申请保留《雷锋车》。
 
  2、双班驾驶员变更一人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3、副班驾驶员变更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雷锋车》驾驶员发生如下情行之一的,取消《雷锋车》荣誉:
 
  1、参与影响社会、行业稳定的活动。
 
  2、不参加行业和公司组织的文明创建、站点保供、社会公益等活动。
 
  3、拒绝提供《雷锋车》延伸服务。
 
  4、主、副班驾驶员发生变更,新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保留荣誉手续。
 
  5、发生营运严重违章行为。
 
  6、一年内发生二次有责乘客投诉。
 
  7、发生重特大有责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