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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1-07-01 11:12来源:二分公司 作者:二分公司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市长专线转办的督办单收悉,经与反映人联系,现调查回复如下:关于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关于鄂AXV833 出租车投诉的回复。一、我在江汉区沿江一号准备乘坐(鄂AXV833),但是司机不打表。二、办理过程:经查:2021-06-22 03:10,翁**驾驶鄂AXV833 出租车,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42012*********。在营运中有违反服务承诺行为。司机有责投诉成立。三、1、记入诚信记录档案2、罚款200元。回访情况:公司已于2021-06-23 10:24电话回复投诉人处理结果,乘客满意。经办人:王毅:15327213650驾驶员的主要错误不打表。
 
  上面是乘客投诉,司机被处罚的处理结果。请各位司机师傅一定要重视规范营运服务,不要违规经营,同时也请各位主班告知你们的副班机动班司机师傅们营运时不要以要去加气,交班或等等理由来拒载乘客,请提前将暂停服务开启,并锁好车门不要与其对话,避免引起乘客投诉。
 

 
  2、乘车测评
 

 
  现在部分司机在营运中普片存在一个思想误区:认为只要是乘客指路,不管对不对,哪怕明明知道线路是错误的,绕远了,自己也按照乘客指的路行车。那么如果这样极易产生投诉或者是差评议,得不偿失。
 
  正确规范营运方式:乘客拦车—安全靠边停车在乘客上车后问清楚乘客目的地—按照乘客提供的目的地开导航选择最近的线路并得到乘客确认开始行车—安全送达乘客到目的地—乘客付费后将打表发票交给乘客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有条件时请乘客对自己的服务给与好的评议
 
安全学习内容
 
  1、行车中驾驶人接打手机或发短信有什么危害?(  )
  A、影响乘车人休息   B、分散驾驶注意力   C、影响正常驾驶操作   D、遇紧急情况反应不及
 
  接打手机或者发短信时不能双手握住方向盘,会影响正常驾驶操作,此时也要分心与对方交流,会分散注意力,此时发生紧急状况,肯定会反应不及。
 
  2、 这个小型客车驾车人有哪些违法行为?(  )
 
  A、接打手持电话 B、无证驾驶 C、酒后驾驶 D、未系安全带
 
  这位驾车人的违法行为有:
  1、从通话中得知“刚喝完酒”属于酒后驾驶
  2、“没驾驶本”属于无证驾驶
  3、从图片中可知“没系安全带”属于未系安全带
  4、“打电话”也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事故经过:
  自编号:2022  车牌号:鄂AXY298  事故时间:2021-04-13 12:30    
  事故地点:江夏区红花路金樱街
  事故经过:2021-04-13 12:30 鄂AXY298在江夏区红花路金樱街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由于电动车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发生的事故,经过江夏交警调查电动车喝酒酒驾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电动车次要责任。
  事故性质:江岸大队处理我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分公司2021年交通事故共发生3起,二起碰撞电动车,一起碰撞事故。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一)全年无行车死亡事故;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三)安全学习到会率达98%以上;
  (四)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质量效益方面都在公司内处领先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一)全年(驾驶时间不少于300天)安全行车、无有责交通事故;
  (二)遵守交规,无严重违章记录,一般违章二次以内;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无迟到和旷课记录;
  (四)严格履行合同,规范运营,无违约现象发生;
  (五)按时保养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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