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学习内容
大通五分公司
关于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3年2月15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印发了《关于严厉查处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的通知》,从2月开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等违法行为。大通五分公司为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坚决遏制服务质量严重下滑的势头,安排工作如下:
一、加强宣传动员,自本通知下发起三日内,要通过班组微信群、电话等方式将整治活动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一位驾驶员,确保驾驶员“人人知晓”,告诫驾驶员避免发生“整治内容”所列的违规行为。重点关注、警示发生过严重违规及多次投诉的驾驶员,按班组由班长、指导员单独指导。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行业转办和乘客投诉中查实的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公司《营运督查管理办法》上限处罚,同时按不同投诉类型予以车辆停运:
1、对于有责投诉(差评)中的一般违章(B类),如线路纠纷、服务纠纷等,停运1-3天,年度内第二次投诉,停运3-7天;
2、对于有责投诉(差评)中的严重违章(C类),如拒载乘客、故意绕路、中途弃客等,停运3-7天,年度内第二次投诉停运7-15天。
3、单车年内发生有责投诉的,当班驾驶员带车到公司,停运学习规范服务流程,写出“规范服务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本人年内不再发生二次有责投诉的,分公司经理签字后,可减少停运1天。但如果年内再发生二次投诉的,停运时间按上限处理。
三、对查处后的投诉,营运科及时整理为视频或者文字案例,内容包括投诉内容、驾驶员认识、停运及处罚照片,被投诉视频等,第一时间在驾驶员微信群里予以转发和通报,供其他驾驶员借鉴,起到警示作用。
四、每季度,对有于责投诉的驾驶员,组织一次以“零投诉”为主题的座谈会,要求班组长参加,一定抓好抓实抓到位,对于无故不参加培训的驾驶员另行停运学习。
五、每个班组指导员、班长,平时也应做好“零投诉”的宣传,营造提高服务质量,杜绝投诉的氛围,对于班组内发生的投诉,要求在班组微信群范围内展开讨论,引导驾驶员如何规避投诉,提高班组竞赛成绩。
特此通知,请各部门、各班组指导员、各班长参照执行!
大通五分公司
2023年3月23日
三月份五分公司驾驶员产生了19起投诉,成立了5起,其中3起为严重违章,严重违章都要面临双重罚款,公司罚款500,车辆停运,执法大队还要罚款500,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心态放正,规范服务,不要为蝇头小利而受到处罚,你再怎么绕路、拒载都赚不了1000元,只要被乘客投诉一次,处罚是非常之重。违规成本很高。为压降投诉,公司将继续对营运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营运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 2023年3月17日12时55分,5190副班驾驶员郑**在武汉站带一乘客到光谷希尔顿酒店,在明知道走错路的情况下,将错就错仍然按打表金额收费,而不是及时纠错少收车费,导致乘客投诉故意绕路。分公司予以罚款500停运3天的处罚,后续还要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案例二
![]() 2023年3月20日晚7点30左右,5141副班驾驶员候**以方向示意的方式挑客选客拒载乘客。分公司予以罚款500停运5天的处罚,后续还要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该驾驶员已被清退。
安全学习内容
一、如何预防交通违法
1、经常关注所在城市的交通网。 没事的时候多去交通网站看看,因为上面会公布新增的违章抓拍地点。不光新增的,各个违章地点都会有公告。熟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了哪里有拍违章的,我们就会提高警惕,自然就会避免违章。
2、交通路口提前变道。 有的驾驶员开车太随意,总是习惯到了路口才想起变道,一不留神压了实线被拍到,必然会违章。因此我们都应该提高注意力,现在车比较多,提前做好变道才是避免违章的好方法。
3、避开重要交通路口。 重要的交通路口往往都是违章的高发地,熟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如果路线允许,最好避开重要的路口,多跑几公里和违章比起来要划算多了。
4、陌生路线可以开导航。 如今电子技术越来越发达,可以说是车车有导航了。导航的功能越来越全,如果去陌生的地方不熟悉路线,我们可以开导航规划路线,也能有避免不必要的违章。但是有一点,导航最好要定期进行更新。
5、禁止随意停车。 宁愿花费用去停车场,也不要随意停在哪个路边。有些路边没有明确指示牌的,或者你不知道已经发的公告,都有可能被贴条罚单。与其花费几块钱的停车费,违章的费用可不太划算哦。
二、春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1、注意防止“春困”疲倦
春季气温回升,昼长夜短导致人们睡眠不足,兴奋之后致使驾车人驾驶一段时间后易发困,特别是中午前后的6个小时,是最易人发困时段,克服春困和疲劳驾驶必须做到:
(1)平时要正确处理生活事务,娱乐要适可而止,以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充足的驾驶精力。
(2)运营中调节间隙特别是中午时段,加强活动和锻炼,多呼吸新鲜空气,平时要多吃些富含维生素、碱性的食物,以助克服春因。
2、春季由于季节的变化和人体生理的反应,驾驶员在行车中很容易导致疲劳。因此,营运工作不要过分劳累,娱乐要适可而止,要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以保证充足的驾驶精力。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险路、人车罕至路段不得行驶。
3、春季雨天增多,车辆行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防视线不清。雨中行车,司机视线受阻,行车中应降低车速,多鸣笛,必要时打开防雾灯;刮雨器失效时应及时修复。夜间下雨时,为防止打开前大灯而形成炫目的光幕,应关闭前大灯使用防雾灯,同时降低车速;
(2)防行车撞人。雨中行人手撑雨伞,骑车人头戴雨帽,使他们的视线、听觉都受到限制,往往在车辆临近时会突然转向或惊慌失措,使司机措手不及。因此,司机在雨中行车时应:减速行驶多鸣笛,耐心避让莫急躁;
(3)防车辆侧滑。下雨时,路面上的雨水在车轮与路面之间形成“润滑剂”,使机车的制动性能变差,容易产生侧滑。为防侧滑,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严禁高速行驶,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会车时应加大横向距离。当前轮侧滑时,可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相反侧纠正;当后轮侧滑时,则应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同侧转动,切不可打反。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2005年3月31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9月26日再修订,2021年1月26日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驾驶员安全行车积极性,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现将安全行车无事故递进奖励标准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以出租车经营合同(含承包经营合同、经济责任制合同、经营责任制合同)年度为考核期,从经营合同起期计算,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个经营合同年度。
2、车辆在考核期内未发生行车责任交通事故的,对合同驾驶员按以下标准分别实行递进奖励:
3、核定奖励时,驾驶员已离岗的不予考核奖励。
4、本办法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四、2023年2月交通违法分析
2023年2月份,公司车辆交通违法数89条,较上月上升10%,产生罚款共计14500元,共扣90分。
出租车驾驶员白日黑夜跑车挣的钱来之不易,交通违法随之而来的扣分罚款是实实在在的损失,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马路上的电子摄像设备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高清电子眼拍摄违法行为不会有遗漏,希望各驾驶员遵守交规,安全文明行车,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避免交通违法。
2月份交通违法分析如下: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不按道行驶、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占比达58%以上,此类违章危害大、处罚重,是重大交通事故隐患,轻则扣分罚款,如因此发生大的交通事故,将给驾驶员带来沉重的负担,希望广大驾驶员引起重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减少扣罚款,保护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多发交通违法地点
![]() 特别提醒:T3航站楼下引桥处(蓝色区域)交通违法数居高不下,排在第一位。该处限时7分钟通行,对驶入该区域的车辆前、后部均有高清摄像头拍摄,应遵守规则行驶,避免侥幸心里躲避拍摄的行为。目前公司对驶入该区域的车辆已设置车机提醒功能。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雷锋车》评选管理办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公司同意并向政治工作部报备的,可保留《雷锋车》荣誉:
1、原副班驾驶员转为同车主班驾驶员,申请保留《雷锋车》。
2、双班驾驶员变更一人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3、副班驾驶员变更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雷锋车》驾驶员发生如下情行之一的,取消《雷锋车》荣誉:
1、参与影响社会、行业稳定的活动。
2、不参加行业和公司组织的文明创建、站点保供、社会公益等活动。
3、拒绝提供《雷锋车》延伸服务。
4、主、副班驾驶员发生变更,新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保留荣誉手续。
5、发生营运严重违章行为。
6、一年内发生二次有责乘客投诉。
7、发生重特大有责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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