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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2-09-02 10:20来源:四分公司 作者:四分公司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一、月度营运情况分析
 
  1、受理投诉77起,有效投诉34起,投诉有误43起。其中:客管处转企业处理54起,其它23起。
 
  2、受理劣质服务10起,其中:拒载乘客7起,认定7起;故意绕道3起,认定3起。
 
  3、受理失物查询70起,其中:未找到失物46起,找到失物24起。
 
  二、六月质量信誉考核扣分情况。
 
  根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显示,公司2022年六月份的考核得分为994.63分,暂列第四。
 
  被扣分项目分别为:1、“车容车貌不合格、驾驶员车内吸烟及未使用文明用语”项,共18台车被行业稽查人员查处,被扣0.55分;2、“武汉出租车服务码不满意率”项,共12台车被乘客“差评”,被扣0.10分。具体如下:
 
  三、有关工作通报与要求
 
  1、七月,双燃料车与电动车合并计算后,公司营运车辆日均营运收入547.78,单车日均营运次数23.35次,与六月相比基本持平。        
 
  本月受理乘客投诉77起,与上月相比,减少21起,下降21.42%;受理行业转办乘客投诉54起,与上月相比,减少14起,下降20%;劣质服务受理数10起,与上月相比,减少1起。本月乘客评议满意率99.95,与上月相比,增加0.01个百分点。
 
  本月与上月相比,服务质量下滑的势头得到初步扼制。各分公司要继续加强驾驶员管理,针对暑期车辆运营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故意绕道、服务纠纷、线路纠纷等案例的剖析,加强驾驶员服务意识、服务技巧的培训,进一步压降乘客投诉。
 
  2、今年武汉市文明城市复检工作将于8月中旬开展,按照市交通局、执法支队的部署,各分公司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出租车文明创建工作要求”通过电话、微信、班组等各种形式传达至每一位驾驶员并做好工作记录,传达记录要报督导部备查。二是要在8月16日前按照“武汉市出租车服务码”粘贴说明的要求将所属车辆服务码粘贴完毕;三是要在8月20日前召回所属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照支队要求上传“武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关系武汉市城市荣誉的大事,出租车作为窗口行业首当其中。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司要求认真组织、切实落实。
 
  3、出租车驾驶员核酸一天一检是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出租车企业、驾驶员的工作要求。从目前行业反馈的数据分析,公司驾驶员核酸检测工作未达到行业主管部门90%的目标。请各分公司继续加强驾驶员核酸检测督促工作,按照督导部每日下发的未检驾驶员名单通知督促驾驶员完成检测。督导部将根据各分公司驾驶员核酸检测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达标考核。
 
  4、7月,营运督导部通过视频监控平台抽查车辆735台次,发现问题车辆2台,其中:1224、2177车驾驶员营运中使用手台;上述2台车均按督查不合格输入管理系统,相关分公司按规定予以处理。
 
  5、7月12、14日,公司营运督查队按自编号尾号对“7”尾车辆进行了集中检查,应到162台,实到162台,查处不合格1台。
 
安全学习内容
 
  8月事故通报:有责交通事故7起,其中追尾事故4起,擦碰事故2起,单方事故1起。
 
  典型事故(一):4119追尾事故(开车使用手机)
 
  在2022年8月 我方驾驶员在黄陂区S2(汉孝高速)旁公路上 驾驶员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损总2万余元,警方判定我方全责。
 
 
 
  视频分析:车辆在驶入高速路段时1、高速上道路维修未开启路灯,我方车辆未开启远光灯照明。2、在开车途中使用手机,注意力不集中。3速度较快,未与前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前车急刹后,我方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及时刹车操作,追尾追尾事故.
 
  安全提示:在行车时,严禁使用手机,夜间路况较暗时应使用远光灯照明,前方视野会丢失,驾驶时需提前减速,保持与前车足够的安全距离,这样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典型事故(二):4032单方事故(转弯时未减速)
 
  在2022年8月26日 02:40 在淮海路水利北路路口 我方驾驶转弯时车速过快,路面有积水,车子打滑撞向路边花坛,造成单方事故,有车损,车上一名乘客受轻伤。
 

 
  视频分析:我方驾驶员知道路面湿滑的情况下,转弯时未减速,单手转向没有把控好转向角度,车速过快导致撞上路边的花坛。车辆受损严重,车上乘客受伤。
 
  安全提示:车辆在转弯变道时一定要控制车速,减少慢行,(特别是电动车型,因车型原因车重比正常燃油车要重200公斤,刹车距离比燃油车要远)望各位 驾驶员遵守,避免事故发生。
 
  交通违法多发路段提醒: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斑马线礼让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反上述条例的,将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
 
营运督查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违章处理及程序
 
  第十条  对各种形式督查中查实的违规行为,首先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当面指导纠正,然后由营运督导部或分公司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营运督导部将内部自查、义务监督员乘车、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测评、乘客评议、社会监督等检查结果,归类统计分析后转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复核后,依本办法对不合格项下达《通知书》。
 
  分公司应对被乘客投诉、经营运督导部转送有不合格项或违规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处理,对已下达《通知书》要求对车辆及设施限期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实施召回复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轻微违章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项目如下:
 
  (一)车门标志模糊不清。顶灯破损或字迹不清。
 
  (二)车载设备故障。空调、音响、车门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PVC座套破损或修复不当。行李厢物品过多,影响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价标贴缺失或破损。公司宗旨标贴缺失或破损。服务监督卡架缺失、破损、安装不规范。《对乘客的承诺》等行业或公司规定的标识缺失、破损、或设置不规范。
 
  (五)车身残破花、凹陷、油漆脱落或有色差。车内外饰件缺失或破损。车地垫或踏脚垫破损。车辆牌照缺失、破损或变形。车窗上残留作废标识。车内及行李箱不整洁、有杂物、积灰、烟头。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一般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亮置或未按规定在车载智能终端登签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换车椅座套,或未按规定完成车辆集中保洁。
 
  (三)私自拆除、破坏车辆管理识别装置。
 
  (四)顶灯缺失或夜间不亮。
 
  (五)车门上规定标识残缺,或车身有个性化装饰,或以不当物品遮挡车窗。
 
  (六)车内外张贴非公司统一设置的广告。
 
  (七)公司《对乘客的承诺》表述的前7种违规行为之一。
 
  载客营运中必讲的“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等四句话,每少讲一句,处以20元罚款。
 
  (八)未按公司规定着装。
 
  (九)收取乘客车费需找零钱时,未“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驶。
 
  (十一)未主动给付乘客当次、清晰完整车票,或计价器上残留发票。
 
  (十二)驾驶时未系好安全带。
 
  (十三)营运中计价器语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发票打印。
 
  (十四)载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或电台闲聊,或私自安装车载电台。
 
  (十五)未遵守网约服务规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车辆营运1日—15日,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恶劣者,解除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违法责任。
 
  (一)将车交给无证人员营运。
 
  (二)私自改装、调校计价器,使用计价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对计价器刷卡启动。
 
  (三)不打表议价经营(除长途业务、包车服务外),多收滥要车费。
 
  (四)违规拒载,或使用营运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点管理规定,在站点揽客、拉客。
 
  (五)故意绕道宰客,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七)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乘客。
 
  (八)开车逃避或拒不接受行业检查或营运督查。
 
  (九)违反《对乘客的承诺》,违诺收取乘客车费。
 
  (十)破坏或控制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
 
  (十一)被行业、社会宣传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投诉违章经营,或因严重违章行为受到行业处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车辆所属分公司执行。不在营业站点、路面或车上当场罚款。
 
  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违章,处理主班驾驶员。
 
  分公司依本办法收取罚款后,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一式三联,即“驾驶员联”、“分公司联”、“公司联”。被查处驾驶员须签收,拒不签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两位督查人员联合签字证实后,仍然执行处理。
 
  各分公司负责跟踪查核整改、处理到位,作好相关记载。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被处理后,纳入对驾驶员的综合考核评分。
 
  查处多收滥要车费、故意绕道、违反《对乘客的承诺》收取车费等违规的同时,违规驾驶员必须退还已收乘客的租车费。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理违规行为的情况,上报营运督导部。
 
  营运督导部将静态和动态服务质量的督查状况,及时通报分公司。每月一次综合汇总分析,通报规范服务的成效及差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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