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学习内容
关于严格落实5月四项集中回炉复训考试的通知
为了优化重点驾驶员回炉复训,避免以考代训,营运督导部和安全技术部将组织重点驾驶员进行集中回炉复训,以提高重点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现就落实驾驶员回炉复训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集中培训安排
1、培训对象:
(1)4月评议数未达到4次的主班驾驶员(4月评议数4--59次的由分公司组织培训);
(2)年度投诉数满2次的驾驶员;
(3)年度内交通违法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驾驶员;
(4)年度交通事故达到2次及以上的驾驶员。
2、培训内容:新驾驶员视频培训教材启用前,按照《新驾驶员岗前培训教材》将培训分为四大模块:公司简介和品牌模块,由经营班子或分公司经理宣讲;营运模块,由营运督导部或分公司营运科长宣讲;安技模块,由安技部或分公司安技科长宣讲;综合模块,由分公司综合办主任宣讲。
新驾驶员视频培训教材启用后,将培训视频播放、培训师宣讲、互动交流穿插进行。
安全学习内容
一,上月事故通报
5月份,共发生有责交通事故4起,其中全责碰撞事故3起,主责伤人事故1起
二,典型事故:4103
2022-05-03 21:45 江岸区中山大道177号 刘志远驾驶时双黄线掉头,与对方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无人伤,我方全责
![]() 事故原因:经驾驶员回公司处理,调取监控发现,讲乘客送到目的地后,接到滴滴订单,疏忽大意,在双黄线路面掉头,与对面正常执行网约车发生碰撞,我方车损较为严重。
事故分析:在双黄线马路上掉头是违法行为,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没有观察路面情况,依然选择违章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日常驾驶中,是严禁在双黄线路面掉头,在虚线路面掉头时,必须要提前打转向灯,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前后无车辆,或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情况下,才能掉头,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容易发生碰撞事故,且大概率是己方全责。
三,严格落实新驾驶员入岗前的车辆实操的通知
考核内容:新驾驶员在核实证件资质后,需实际操作车辆驾驶情况,在道路上实际打表驾驶,模拟正常营运,考核驾驶员的实操能力,包括起步、变道、转弯、掉头、车速控制、靠边停车等,达到了熟练的操作驾驶要求,才能继续办证手续,今后安全科将严格把关,不漏一台车,不漏一驾驶员,请各位驾驶员知晓。
四,端午假期提醒:
2.3事故依旧历历在目,端午假期来临,各位驾驶员,祝大家端午安康!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各位师傅们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执行行业相关防疫工作要求。
小长假期间尽量不要出城!
一是避免遭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城。
二是避免路况不熟,出现大的交通事故。
如确有需要的,请及时跟安全科或者班组管理人员报备出城以及返城的时间!
四分公司再次提醒全体驾驶员:
1、严禁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2、杜绝无证人员驾驶车辆。无证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一律不进行保险理赔,后果自行承担。
3、请各位驾驶员保持良好心态和服务水准,坚守职业道德、友善对待乘客。遵守营运规范,杜绝拒载乘客、故意绕路等违规行为,及时化解司乘矛盾,共建和谐司乘关系!
交通违法:当月的电子眼需在下个月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按要求回公司参加学习培训。
五,夏季E70车辆注意事项
避免发生涉水或水淹的事故
由于新能源车大部分动力电池位于车辆底部,容易发生过水、浸泡、水淹的情况。虽然新能源动力电池防水等级通常达到IP67等级,但是涉水时间过长依然会发生事故问题。
温馨提示:近年来暴雨等恶劣天气频发,建议首先做好灾害预防,将车辆提前停至不易积水的地点;一旦发生水淹事故后,尽量远离车辆寻求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救援,以免车辆漏电造成伤害,尽早进行拖车救援,减少电池进水损伤。
夏季高温注意事项
在高温到来前,必须对车辆的冷却系统管路进行检查,避免冷却液泄漏;并且检查膨胀水箱内冷却液液位高度,保证冷却液充足、不变质;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避免车辆急加速和急刹车,减少由于大电流放电和回馈引起的电池高温;
驾驶员应加强对仪表的关注,注意动力电池高温报警,如果遇到动力电池高温二级报警,应立即靠边停车,等待动力电池降温;如果遇到动力电池高温一级报警,应立即靠边停车,及时疏散乘客有序撤离,并拨打报修电话。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月
2022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