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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2-03-01 11:50来源:四分公司 作者:四分公司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春节即将来临,冬季气候恶劣,道路交通运输任务繁重,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春运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服务工作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营运督导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各分公司按统一要求及时通过各种渠道通报相关信息;
 
  (二)、根据交通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五版)》精神,做好出租汽车防疫工作:
 
  1、分公司督促所属驾驶员按要求接种疫苗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报更新;
 
  2、营运车辆每日至少一次使用醇类消毒物品对车辆重点区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处理:重点区域包括:司机方向盘、座套、安全带、脚垫、后备箱等;重点部位包括: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按钮等。
 
  3、营运车辆每小时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换气。
 
  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佩戴口罩(无论是否有乘客)。
 
  5、乘客乘车时要提示出示健康码及佩戴口罩,对拒不出示健康码及佩戴口罩的乘客可拒绝提供服务。
 
  严查无证驾驶员
 
  1、分公司应安排专人加强“无证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未办理有效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查处力度。
 
  营运督导部及各分公司要通过车辆监控系统抽查驾驶员违规行为(督导部每日抽查不少于35台,分公司每日抽查不少于10台),重点查处未办理从业资格证(卡)及未正常登签行为。
 
  分公司应与辖区交管大队对接,对已扣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年审的驾驶员不得参加冬防春运活动。
 
  2、对各级管理人员主动查处无证驾驶员的,予以考核加分及奖励。
 
  3、对于春运期间“无证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不得办理理赔手续。
 
 
安全学习内容
 
2.3重大事故情况通报

  2022年2月2日,自编号4235(鄂AXC063)车主班驾驶员李小清驾驶出租车春节期间返乡探亲。2月3日16:27,在探亲访友途中李小清将出租车交给自己弟弟李军(无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驾驶,车辆行至孝感市大悟县新彭线邓家垄路段时,不慎撞向路边三人,其中一位老人(76岁)当场死亡,一位老人(71岁)于2月5日05:30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位老人多处骨折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伤情稳定。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指导抢救伤者、报警,同时在调取监控发现,驾驶人是无证人员,误操作撞向路边养老院门口,没有任何的刹车变向操作。

  此事故令人痛惜,分公司在日常学习培训中,多次强调无证驾驶的危害,在春运期间返乡途中放松警惕,交给无证的人员驾驶,是此事故发生的开端。

  四分公司在2月份集中车检时,召回所有主班驾驶员,签订《关于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告知书》。列出五条:

  一,严禁将营运出租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无证(无从业资格证、无合规服务监督卡、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书》)人员驾驶。

  二,凡无证交通事故发生,公司一律不进行保险理赔,一切后果自负。

  三,公司将全面加强对无证人员驾驶的查处力度,凡经查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处罚500元,车辆停运7-15天,并按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条款办理。

  四,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杜绝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每月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做到交通违法清零。出租车辆、驾驶证按期审验。

  所有主班驾驶员亲自过目,熟知内容后签订,确保做到每位主班驾驶员熟悉该告知书,并履行以上内容的义务。

  交通违法:接江汉大队和东西湖大队通知要求,2022年开始,出租车交通违法需做到当月电子眼下月清零,分公司按大队要求,及时调取驾驶员的违章数据,第一时间通知驾驶员处理,对于有闯红灯和超速行为的,召回分公司培训处理。

  对于没有及时处理违章的驾驶员,将每月召回公司参加回炉学习。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22年4月1日起,新的记分《办法》开始实行,这些条款有变化: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一次记12分。(增加了城市快速路)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增加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章 驾驶员考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会同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附件3
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部门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综合执法支队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综合执法支队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综合执法支队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综合执法支队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违法行为事件的。
综合执法支队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综合执法支队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综合执法支队
本次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综合执法支队
客运中心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综合执法支队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综合执法支队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综合执法支队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甩客倒客的。
综合执法支队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综合执法支队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综合执法支队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另载其他乘客的
综合执法支队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综合执法支队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车载音视频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综合执法支队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综合执法支队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综合执法支队
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语音开放式通讯设备的。
综合执法支队
违反规定在车内外投放或者张贴广告的。
综合执法支队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综合执法支队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综合执法支队
仪容仪表不整的。
综合执法支队
行车途中接打手机。
综合执法支队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在营运中进食的
综合执法支队
使用服务忌语的。
综合执法支队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执法支队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综合执法支队
行李厢空间少于三分之二的
综合执法支队
LED顶灯不亮、有破损或字迹不清晰的
综合执法支队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局机关党委(牵头)   客运中心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局机关党委(牵头)   客运中心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局机关党委(牵头)   客运中心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综合执法支队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局客运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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